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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和规避技术措施例外的再调整研究

技术措施和规避技术措施例外的再调整研究

作     者:马冲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杨雄文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知识产权 技术措施 规避例外 合理使用 

摘      要:知识产权人通过技术措施对作品加以保护,日益成为互联网环境下作品传播的常态。但这也经常造成了公众使用利益被压缩的情况。如何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避免技术措施的滥用成为一个重要问题。现阶段,技术措施规定因为缺乏明确性、开放性和灵活性,出现了延长技术措施的时间期限、扩张技术措施的对象范围、限制作品的“再次销售、拓展技术措施权利人的权益范围、技术措施架空合理使用和例外限制制度等现象。这造成了过度侵害个人使用利益、侵犯使用者言论自由、个人隐私和自主选择权、损害创作和创新、阻碍市场自由竞争、阻碍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等危害。因为技术措施固有的无差别性,技术措施实施时无法识别合理使用和非法使用,技术措施权益被不断扩张,公众利益和创作者财产权的知识产权平衡机制被技术创新所打破,公众利益被权利人的“技术王国阻挡,知识产权失衡状态明显。因此技术措施和规避技术措施例外规定在调整时需更多考虑公众利益。合理使用便是重新平衡公众利益和创作者财产权、调整技术措施例外的规定的重要手段,并且该手段在理论层面也是可行的。在理论上,合理使用可以作为技术措施这一法益的限制理由,因为合理使用是对专有权利的限制,自然可以限制技术措施这一专有权利派生出来的法益。为解决公众利益被压缩的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增强技术措施规定的明确性,建议明确技术措施的实施主体和范围。技术措施的范围确定包含有效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两个方面。二是增加对公众使用利益的保障,提出无需禁止直接规避技术措施、明确提供规避手段的例外情况等规则调适建议。三是设置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分类以保障明确性和公众使用利益,专业机构主要有两大职责:一是进行具体例外情形的认定,二是更新“技术措施例外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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