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违法性认识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收藏
违法性认识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违法性认识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作     者:王瑞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储陈城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违法性认识 限制责任说 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性 法定犯 

摘      要:随着现代刑法中大量法定犯的出现,“不知法不免责原则逐渐受到动摇。但是,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之所以被称为难题,就在于它集中体现了以报应主义为基础的责任主义和以预防主义为基础的刑事政策之间的紧张关系。于是,在价值追求和现实需要的冲突下,我国刑法对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并没有进行有效回应,司法实践中也一贯坚持“不知法不免责原则。可是,近年来随着如“王力军非法经营案、“赵老太太非法持枪案和“深圳王某鹦鹉案等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的典型案例频发,学界和实务部门均开始对“不知法不免责原则和违法性认识在刑法当中的定位进行新的架构设计。本文以违法性认识的实践案例作为切入点,系统梳理近几年的案例,找出实践当中困扰违法性认识理论适用的障碍,对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定位进行界定,并立足于责任主义和刑事政策的实际需要,探寻违法性认识司法适用问题的答案。本文共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现状和问题的提出,主要是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出从2013年到2021年与违法性认识有关的案例,从年份的分布、罪名的分布和律师是否充分辩护、法院是否予以回应等角度反映出我国现阶段违法性认识的现状,总结出违法性认识的司法适用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对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不明确。一派认为违法性认识不应该放置于犯罪论体系之中,具体又可以细分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和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影响量刑的观点;另一派则认为违法性认识应该放置在犯罪论体系当中,只是具体对将其放置于责任阶层之中还是放置在故意当中有所分歧。二是适用违法性认识的标准不统一,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和适用尺度的选择上。一般都认为违法性认识仅适用于法定犯,而不适用于自然犯,只是如何准确认定法定犯尚有困难。适用尺度的选择主要就是在个别人和一般人之间做出抉择。第二部分为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定位,通过梳理“不知法不免责原则的历史发展,分析了不要说向必要说演变的理由。以“责任论为线索,介绍了大陆法系中违法性认识理论的体系变迁,梳理和评议了大陆法系刑法中关于故意说和责任说为主线的违法性认识的相关学说,得出了提倡“限制责任说的主张。第三部分主要是违法性认识的适用标准,主要通过适用范围、适用尺度和适用标准三个方面来展开叙述。第一,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性只可以用在法定犯这一案中,并且通过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个方面来准确界定法定犯。第二,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应该采用以行为人为主,社会一般人为辅的标准。在社会生活的一般领域,选择行为人个别化的标准;而在涉及到法律规范特殊规制的行业、领域时,行为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法律规范对其有专门的规定,这时就需要采用社会一般人标准。第三,在选定参考尺度的基础上,通过有没有认识法律规范的机会和行为人有没有充分利用机会两个方面来具体判断。在法律规范特殊规制的行业领域,因为采用的是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因此具体判断时会更加严格。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