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任成印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侵权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
摘 要:互联网的诞生使电子商务得到快速地发展,为人类生活提供方便、注入活力,丰富人们的生活,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和学习方式。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也引发了诸多纠纷。其中,网络交易中所出现的纠纷最为普遍和复杂,公众遇到最多的是因网络购物而引发的纠纷。由于网络交易的特点,这类纠纷往往难以解决,难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来解决上述问题,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予以补充完善。因此,本文从如何更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厘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在共同侵权中所承担的责任类型,立足于国内立法及司法现状,对比分析相关域外制度,讨论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主要分为四部分,现分述如下:第一部分主要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界定,分析其特征,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侵权责任类型。本文采用“新型交易中介说,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审核义务的“相应责任三种责任。第二部分通过分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立法以及司法现状,提出其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知道的认定标准模糊、“必要措施的标准缺失、“相应的责任之规定不完善、安全保障义务不明确、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途径单一及消费者举证难且维权成本高。第三部分比较了域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制度,以及可供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制度,包括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标准、事先审查制度、必要措施合理化认定及将无过错责任作为补充等。第四部分提出完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建议。从完善司法解释出发,提出应当明确“知道的认定标准、设置“必要措施的标准、明确“相应的责任的具体内涵以及明确安全保障义务,此外还提出应当完善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机制及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