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FRAND规则在药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扩张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杨雄文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国际上通信行业标准必要专利的大战驱动了国内外学界对于标准必要专利和FRAND规则的研究。FRAND规则在处理通信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得人们开始思考其成为其他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一项原则性规定的可能。与通信行业较为相似,药品行业同样是一个对技术创新依赖程度较高的领域,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药品标准所涉必要专利比作为行业推荐性标准的通信标准所涉必要专利的垄断性更强。但司法实践中却很少存在适用FRAND规则处理药品标准所涉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案件,让人不禁深思将FRAND规则推广到药品行业的标准所涉必要专利案件中以化解纠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主要解决将FRAND规则扩张到药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正当性与具体适用问题。首先需要为FRAND规则的扩张适用提供合理性支撑,包括厘清药品标准领域没有适用FRAND规则的原因所在、适用FRAND规则对解决药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存在哪些优势等。其次需要明确FRNAD规则的适用前提以及适用路径等。最后需要阐述FRAND规则具体如何适用救济模式以实现其目的,主要解决禁令适用与合理许可费的确定两大问题。本文最终认为药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可以适用FRAND规则予以规制,而专利法是最佳的适用路径。关于FRAND规则下药品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问题,是否支持专利权人的禁令请求应考虑药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符合“公平、合理的药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应遵循事前市场价值原则与专利贡献值原则,以药品的市场价值确定专利许可费的基数,并且应细化影响许可费率的因素,以平衡药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双方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