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杜一平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 预防性保护措施 诉前程序 诉讼范围 起诉条件 程序设计
摘 要: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着各种损害。国有财产大量流失,弱势群体保护、公共安全等领域状况频发,食品药品关系着成千上万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假疫苗、“毒奶粉等事件却让人闻之色变。究其根源,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是公共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由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新型公益司法保护制度应运而生,但现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呈现事后救济性,需在造成实害结果且能够提交公共利益受损的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由此可见行政公益诉讼在风险预防方面存在较大短板,尚未形成成熟全面的公共利益保护体系,容易使公共利益遭受无法逆转、难以恢复的损害。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也局限在行政过程的末端,并未关注行政行为做出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把握行政法律关系的全貌,将公共利益置于一个高风险的境况之下。除此之外,行政公益诉讼需遵循“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预防性保护措施的不足造成一边诉讼一边执行的现状,以至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面临损害后无法挽回的困境。预防性诉讼制度的建立恰恰可以改变这种局面,聚焦风险规制,调整检察机关的监督起点,赋予检察机关一种事前的救济手段,在公益损害存在高度盖然性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能够对某些即将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有效保护。为此本文对建立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进行论述,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实践基础,在此基础上,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坚持监督和补充定位,明确诉讼的启动标准和受案范围,同时完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具体程序,包括诉前程序、预防性保护措施、起诉及审理期限、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内容。以期建立完善的公共利益救济机制。弥补现行事后救济型行政公益诉讼权利救济的不足,给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全方位的司法保护,避免大量的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同时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减少其“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除此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体系,使行政诉讼类型得到丰富和发展。与传统的事后救济性行政公益诉讼互相配合,二者在制度框架内衔接与整合,从而使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得到更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