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客观要件的认定
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联合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被深度挖掘出来,面临的就是日益猖獗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我国为了严厉打击犯罪,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出现一些难点。本文将从本罪的客观要件出发,解决实务中的认定难题。第一章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问题。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综合性特征,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并不能称作“公民个人信息,而是个人信息的组成要素。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具有完整、齐备的信息要素,各信息要素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从而使得指向对象具有唯一性。此外,判断信息要素完整程度时还要以涉案信息为限。第二章关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认定问题。本罪作为法定犯,刑事违法性判断需要尊重前置法的基本态度,但仍然要保持其相对独立性。行为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知情同意原则应当构成刑事不法,但是违反“合理目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需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第三章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行行为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网络爬虫行为、运用SKD等嵌入程序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本罪的实行行为。同时,非法获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进行认定。第四章关于“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充分考量信息要素的完整程度,把同属于一个人的相同信息类型的信息集合计量为“一条公民个人信息。在犯罪数额的折算合计方面,高敏感度信息折算成低敏感度信息是合理的,但应当慎重把低敏感度信息折算为高敏感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