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声音权的人格权法保护研究——基于《民法典》第1023条的解释... 收藏
声音权的人格权法保护研究——基于《民法典》第1023条的解释与反...

声音权的人格权法保护研究——基于《民法典》第1023条的解释与反思

作     者:高婧怡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孔洪刚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声音权 人格权 参照适用 

摘      要:媒介的听觉转向带来了声音经济、声音交往,声音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地位逐日提升。但声音复制技术、深度伪造技术等智能媒介手段的发展带来了各式各样的声音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给人们的精神和财产都带来了一定的损害,因此,现今对自然人声音权利的保护迫不可待。目前,世界各国(地区)已经有了不少对自然人声音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的通过刑法进行保护,有的将声音规定于隐私权中,还有的单独设立声音权为具体的人格权。我国《民法典》第1023条首次提出自然人的声音通过参照适用肖像权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可见,我国将声音视为一项人格权益,明确了声音的人格权属性,同时也将声音权益与隐私权、一般人格权等权利区别开来,开辟了我国声音权益的保护先河。声音权益之所以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定进行保护,是因为声音和肖像具有相似性。肖像权起源于德国,从最初对肖像权人是否对肖像具有权利到肖像权利被写进著作权法,再到肖像权转由民法保护,成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其中,肖像权的人格权保护原理最为核心的便是肖像具有人格的外化表现形式,承载着人格精神利益以及人格财产利益。声音作为听觉人格标识,也是人格的外化表现形式,同时,声音中的可识别性、专属性等特性彰显着声音中的人格精神利益,而声音的商业化发展以及产业规模扩大都印证了声音具有人格财产利益。可见,声音权益同肖像权一样,都具有人格权属性,应当通过人格权法保护。目前《民法典》规定参照肖像权的规定保护声音权益也正是由于声音与肖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然而,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模式从立法技术、司法实践、媒介环境适应等角度来看,并非保护声音权益的最佳方式。首先,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声音权忽视了声音与肖像之间的根本差异,“参照适用这一立法技术大多适用于过渡探索和删繁就简的情况下,但声音权已经具有较为明确的权能、客体,参照适用并不会起到删繁就简的效果,反而是不利于声音权的完整保护。且参照适用技术存在推理的间接性和不确定性,在肖像权规定尚未完善的情况下,直接参照适用肖像权规定保护声音权益,可能出现“无法参照,二次推理的情形,在声音侵权的相关适用上存在各种问题。其次,根据现有声音权案件可得知大多数案件涉及的侵权行为、权利认定复杂,多出现权利竞合的情况,参照适用模式并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案件的解决。最后,如今的听觉文化转向带来声音的独立地位,声音不再是肖像这些视觉文化的附属,智能媒介技术的发展也导致声音侵权可能性大大增加,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模式无法适应现实媒介环境的变化。综上,《民法典》第1023条选择的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模式在日后的发展过程中不利于声音权益的保护,有必要让声音权成为一项具体人格权独立完善保护。一项权利能够独立成为具体人格权,其必须具有独立的客体且不与现有的权利混同。声音权已经具有社会认可度高的客体——自然人的声音,其并不会与其他具体人格权有客体上的重合。同时,声音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其不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声音商标、表演者权等涉及声音的其他权利产生混同,它具有自身独特的保护对象与范围。如今的人格权具体化发展趋势带动着声音权的独立进程,而且声音权的独立也不会构成权力泛化现象。声音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其主体范围是自然人且不限于公众人物,权利内容包括声音录制专有权、声音使用专有权、声音许可、处分专有权等积极权能和声音人格权请求权、声音侵权请求权等消极权能。声音权的保护范围是具有可识别性的声音,对于权力滥用、超过权利保护期限、合理使用、与声音作品著作权冲突的情形,声音权的保护可能受到限制。在声音侵权中,可以将侵权行为类型化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声音、不当使用他人声音、切断主体与声音的同一性三个种类。同时,在声音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中可以考虑被侵权声音的商业价值、被侵权声音在传播中的地位等特殊要素。我国目前已经开始重视声音权益的保护,但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模式始终只是一个过渡方法,要想真正完善声音权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声音权的各个标准与规则,让其独立成为一项具体人格权从而进行保护。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