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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主体范围的拓宽

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主体范围的拓宽

作     者:马明飞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清卿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反垄断私人诉讼 原告资格 间接购买者 社会团体 

摘      要:随着产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反垄断领域内的案件日益频发,单纯依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已经不能充分保障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就目前我国司法现状来看,反垄断公力执行一直居于主导地位,而私人诉讼一直处于从属、弱势的位置,反垄断私人实施的重要作用未得到有效的发挥。然而从全球反垄断机制的发展趋势而言,私人主体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已成为抑制垄断行为的另一条重要途径。但由于反垄断案件的复杂性和制度架构的不足,导致在哪些主体可以提起反垄断私人诉讼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包括原告主体资格认定标准、间接购买者资格的认定以及社会团体是否有资格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问题。本文将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如何拓宽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本文的第一章主要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域外反垄断私人实施的发展历程引入我国反垄断私人实施的情况,从而引出我国在反垄断民事诉讼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然后针对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展开论述,总结目前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的司法现状。第二部分则具体分析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即“直接利害关系标准的局限性、间接购买者资格认定存疑以及社会团体原告资格不明确三个方面的问题。文章剩下的部分则是对这三个问题进行回答。第二章是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标准的重新界定,从现有立法上看,我国仍然采用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即直接利害关系标准。首先从法理基础上分析原告资格如何认定,进而指出我国“直接利害关系标准的局限性,不能契合反垄断案件公益性这一特征。其次,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对比分析美德两国的“直接损害关系和“受影响标准,在法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制条件选择适用德国“受影响标准,并作出合理规制。第三章则是明确“间接购买者有权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本章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首先阐述间接购买者的内涵,并指出其与直接购买者的不同之处,同时指出其在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由于立法的缺失导致间接购买者的原告主体资格未得到认定,实际受到侵害的消费者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强调赋予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则是分析间接购买者获得原告资格的阻力因素。以及在原告范围拓宽的趋势下,将间接购买者纳入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范围的途径。第四章则是承认社会团体原告地位,本章主要包括三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首先指出社会团体相对于消费者个人在反垄断私人诉讼中具备巨大的优势,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制度缺失,不能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应有的作用。第二部分,对社会团体原告资格的正当性进行分析,进而明确消协等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第三部分,则是在承认社会团体原告地位的同时,借鉴德国的经验对其作出合理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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