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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之以新换旧规则适用

损害赔偿之以新换旧规则适用

The application of Trade-in rules in penalty for damages

作     者:杜思圆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一鸣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以新换旧 升值利益 损益相抵 强迫得利 

摘      要:“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是损害赔偿法上,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并且在我国立法上此两种损害赔偿方式并无主次之分。在损害责任承担方式项下常常会出现“以新换旧场景,原物遭受侵害而毁损灭失,发生侵权行为时原物一般投入使用已有年份,存在折旧价值自不待言,且在市面上一般难以找到同等新旧程度的物料,此时侵权行为人不得不以新物赔偿旧物。赔偿权利人因此而保有的升值利益如何定性权衡,侵权行为人能否主张扣除,如何扣除等问题是文章讨论的重点。值得一提的是,不论是实务中的两类判决还是理论界学者的观点,都存在通过损益相抵规则对“以新换旧情形进行定性的情况,因此对于“以新换旧是否可以适用损益相抵规则也是笔者拟通过本文解决的问题。“以新换旧升值利益是否需要扣除的问题涉及到侵权行为人与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如何平衡,笔者试在分析“以新换旧是否可以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的基础上,分析“以新换旧争议问题的背后成因,跳出传统的“应否扣减的争论,将重点放在区分“有否获利上来,准确判断“有否获利,再结合强迫得利等因素得出是否扣减、如何扣减的结论,从而明确“以新换旧问题扣减规则的适用范围以及个案处理规则,以期降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在第一部分,笔者对“以新换旧升值利益是否扣减问题的司法裁判现状、理论争议予以了梳理。实务方面,法院对此观点并不统一,其中反对观点说理论证较为充分。并且两类判决中都有法院通过损益相抵规则对“以新换旧情形进行定性。理论学说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基于禁止得利原则奉行严格的绝对扣除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则奉行公平扣除主义;国内学者的争论除了升值利益能否扣减之外,还主要集中在“以新换旧能否适用损益相抵规则这一问题上,目前主要存在三类观点,一是适用损益相抵规则并予以全部扣减,二是适用损益相抵规则但酌情扣减,三是不予适用损益相抵规则,对升值利益采部分扣减观点。在第二部分,笔者着重厘清损益相抵规则的相关问题,包括立法现状、理论基础、构成要件等内容,最后得出“以新换旧是否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的结论。关于立法现状,现代民事立法鲜有明文规定;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差额说、“禁止得利说和“目的论解释说;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构成要件,有的学者持传统三要件说,也有学者则持四要件说。进一步而言,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历经了三个阶段,由“损益同源说发展到“相当因果关系说,再到“法规目的说。在厘清立法现状、理论依据、构成要件等内容后,笔者得出以新换旧所引发的升值利益不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的结论。理由在于一方面该利益是因为赔偿给付超出损害而引起,而非因为损害事实引起,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原因在于赔偿权利人因此所保有的升值利益,并非出于权利人的真实意思,站在权利人的角度来说可能属于强迫得利。在第三部分,上个部分笔者只是解决了以新换旧升值利益能不能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的问题,至于以新换旧所引起的升值利益需不需要予以扣减、如何扣减仍需进一步探讨。本章笔者主要分析“以新换旧争议问题的背后成因,明确争议根因之所在。主要包括损害赔偿的基本方式和特点、完全赔偿原则与禁止得利原则的冲突、强迫得利制度与不当得利的区分三个方面。在第四部分,笔者从问题的本质出发,跳出传统的“应否扣减的争论,在讨论有否获利的前提下,进一步讨论应否扣减、扣减公式为何,以实现最大限度地平衡侵权行为人与赔偿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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