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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收购视角下我国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

反收购视角下我国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

Directors' Fiduciary Duties of Target Company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akeover Defense

作     者:刘迪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敏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反收购 敌意收购 目标公司 董事信义义务 

摘      要:“全球经济一体化带动我国资本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资本市场竞争的加剧,一方面作为重要的资产重组方式——公司收购可以引导社会资本的高效流动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另一方面注重短期获利而与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相违背的敌意收购事件也在层出不穷从而引发目标公司对于“门口野蛮人的恐惧。有收购就有反收购,面对市场上日益频繁的敌意收购事件,卓有成效的反收购策略正是公司维护自身利益构筑抵御防线的根基之所在。现代公司中作为公司代理人的董事基于其职位所要求的专业能力在公司反收购中扮演着维护公司利益的重要角色,他们可以通过自身所享有的优势地位轻而易举地实现对于收购进程的推进或阻挠。而董事的任何一项决策对于其自身而言又具有双重性质,即其既要顾全公司利益也要保全职位,这一利益冲突在反收购中尤为激烈,因而董事在反收购过程中可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盲目实施反收购措施拒绝收购使得公司失去得到更好经营的可能性,让股东失去溢价收益,又或者面对无法抵抗的收购趋势怠于履行自身职责从而造成目标公司各方参与者利益的减损。在上述背景下目标公司董事在这场激烈的控制权争夺战中应当居于何种地位,如何在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理念下具体履行信义义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反收购立法中缺乏董事信义义务的具体要求以及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因此本文将立足于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产生以及概念,从而对于反收购中各个阶段下董事信义义务的具体要求进行明确以及相应义务违反的责任追究进行完善以期赋予实践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规范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追责性。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了反收购中信义义务存在的正当性。在对于反收购基本理论的研讨之上,明确应当理性地通过制度设计限制敌意收购的负面作用,发挥其积极监督作用继而引出以信义义务规范目标公司董事行为的探讨。其次对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明确董事信义义务产生的根本原因和实质在于优劣势之间的平衡和保护,以及反收购实践中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基于存在代理成本、董事缺乏直接约束以及董事具有左右实际收购能力现状而产生的优劣势问题,进而得出在反收购过程中确有必要赋予目标公司董事这样一种以信任和忠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信义义务来强调其事前行为的应为性。第二章概括地分析了反收购中信义义务的主要内容。本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针对现行法下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明确我国反收购视角下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则对于上文所阐述的立法现状进行审视,引出现行立法存在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具体要求不明以及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问题。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则分别阐明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确立原则以及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内涵,为下文反收购中不同阶段下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具体要求的明确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对于反收购视角下不同阶段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具体要求进行分析。目标公司董事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的内容都是极其抽象且原则化的,实际反收购过程中对于两者的违反往往难以割裂分析,因此本章在以“二分法静态审视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将其放置到反收购实践的整个过程中对其进行阶段化分析,明确信义义务要求目标公司董事应当在要约收购前积极防范潜在风险、要约收购过程中主要寻求最佳收购要约以及要约收购结束后留存董事积极反思运营战略,出局董事继续恪守忠实义务。第四章则针对于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追究现状给出自己的完善建议。现行立法下对于目标公司董事违反信义义务具体要求所引发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不完善,存在追责主体单一、责任范围混乱、责任后果不明确的问题,有基于此提出以下一系列完善意见:即通过明确“归入权的行使主体、强化股东代表诉讼、建立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完善责任追究主体;通过明确勤勉义务违反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忠实义务在董事离职后的延伸完善责任追究范围;通过区别义务违反的类型分别界定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加强行政处罚力度完善责任后果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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