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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规则的可版权性分析

游戏规则的可版权性分析

Copyrightability Analysis of Game Rules

作     者:田晓露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尹腊梅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4[教育学] 

主      题:游戏规则 著作权法 作品构成要件 

摘      要:我国游戏行业在发展飞速的同时侵权手段也在不断更迭,从最初低级的盗取代码和抄袭美术形象画面,逐渐演变为规避外在视听元素而抄袭技能设定、任务设置、游戏经济体系、游戏地图等游戏规则的高级“换皮行为。游戏权利人往往以保护创新、激励创作的著作权法作为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并没有很好地回应保护游戏规则的呼声,存在行业需求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脱节。这种情形滋长了游戏抄袭之风并打压了原创者的创作热情,影响游戏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游戏规则的可版权性以期规制换皮抄袭行为,从而为形成游戏行业良好创新氛围助力。文章主要由引言部分和三大章的内容组成。其中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游戏产业换皮行为的现象和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并梳理国内外理论实务界的观点、判例,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文章的第一章将游戏规则保护可版权性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三个方面:游戏规则是否具有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功能性、游戏规则在狭义思想与表达中的位置、游戏规则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三个争议体现了著作权法非功能性原则、思想表达二分原则和独创性原则对可版权性的要求,蕴含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具有独创性这三个的作品构成要件中。文章的第二章对本文讨论的游戏规则进行了界定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第一章所提出的争议分别围绕作品构成要件的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强调了游戏规则不同于规则,游戏规则是游戏内在体系结构,可以按抽象程度分为不同类别,并将作为本文讨论对象的“游戏规则定义为游戏策划师设计的、间接呈现于游戏画面当中的、由一系列游戏元素所构成的体系。其次,探讨了游戏规则发挥的功能实质是符号的信息传达功能,具有叙事的可能,并非是著作权法予以排除的功能性,因而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再次,明晰了游戏规则属于可被感知的表达的实质,因而可以成为外在表达。最后,分析了游戏规则的创作空间和能够达到的创作高度,如果是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的结果,打上了个性化的烙印,则可以达到独创性要求。在论证了游戏规则具有可被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之后,文章的第三章分别从游戏规则保护范围和作品类型归属两个方面对著作权法保护游戏规则的具体路径进行了探讨。在保护范围的划定上建议参考美国三步测试法进行解构并结合玩家群体的整体感知进行判断,并且应当把整体感知放在解构之前避免游戏规则中最为关键的独创性编排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在作品类型归属上,由于游戏规则仍依托既有的文字、动态画面这些表现形式来间接呈现,并没有产生新的表现形式,不宜适用作品类型兜底条款,仍应纳入现有作品类型中并在现有作品类型下并适当增强规制力度。希望本文能为法院审理换皮游戏侵权问题时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为游戏案件司法发展带来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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