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应用场景中的人脸识别治理
Face recognition governance in commercial application scenarios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马长山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近年来,随着数字化转型步伐的逐渐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广为应用,人脸识别技术也日渐走入人们视野,尤其是在支付、认证等诸多商业场景的应用较为普遍,人脸识别的应用价值不言而喻。就生产生活而言,人脸识别技术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既能提升服务效率,也为人们的生活增加了便利;从社会发展来看,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对推进数字化进程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人脸识别的推广与普及,风险与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人脸识别的风险体现在人脸信息收集、使用、加工、分析等各个处理环节。由于人脸信息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因此产生了诸多人脸信息的非法处理行为,商事主体的利益与人脸信息主体的利益冲突尤为突出,商业应用场景的人脸识别治理迫在眉睫。人脸识别的本质与源头是身份认证方式,而后识别、分析功能的拓展加深了其应用风险。如在人脸信息的采集环节,存在违法采集的问题,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提高了信息主体辨别认知能力的门槛,知情同意原则难以得到有效落实。此外,在人脸识别信息的存储环节,由于应用主体技术水平的参差不齐,存在着信息泄露、信息库被破解的安全问题。人脸识别的治理难题体现在立法、监管、司法三个方面。就立法层面来讲,主要表现为立法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知情同意原则内涵的不明晰,因此不法主体“钻空子的现象时有发生,需要需从严阐释信息处理规则,强化知情同意原则内涵,以守住第一道防线。其次,缺少关于生物识别信息的专门立法,相关案件的解决缺少针对性法律依据,需加快立法步伐;就监管层面来说,我国现阶段“多头监管的监管方式存在责任难以落实,技术水平有限等诸多问题,同时缺乏体系化的监管机制,需设立独立的信息监管机构加强行政监管,同时激励行业监管,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就司法层面而言,体现在司法救济机制的不健全,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对信息主体自身而言,需要不断培育数字理性,客观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通过政府、行业、公民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实现商事应用场景中人脸识别的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