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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所见“比”研究

秦简所见“比”研究

A study of the "Bi" seen in Qin Bamboo Slips

作     者:沈子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捷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主      题: 律令体系 法律形式 秦简 

摘      要:对秦比的研究始于睡虎地秦简中所见的“廷行事。长期以来,基于对“行事字面意思的理解,以及受两汉决事比的影响,多认为廷行事即是秦的法律形式之一,即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成例(比)。随着出土秦简的相继问世,尤其是《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一则记载“比行事的令文,引发了关于比的讨论。“它有等比类简是秦比研究的重点。这类简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该类简由“有等比结尾,条文内容多为政务的详细内容,第二个特点是该类简都有令的特征。“有等比类简之所以呈现如此特征,与秦律令体系息息相关。经过对出土秦律令及有关的文书分析可知,秦的法律体系为律令体系。秦律与秦令是秦立法的两种不同的路径。律以律典的形式存在,而令则为法律化的政令,是动态生成的。秦国君在处理日常政务时,遇到需要推行全国的事项,便以布令的形式立法。令在不断地生成与修正,有一些令会被写入律典中。律是基本法,具有较为严格的修订程序。令是政令,亦是立法,通过布令,将国君对具体事务的处理上升为法律。秦比正是国君在处理具体政令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秦比具有令的相关特征。这也说明了秦比就是属于秦令,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通过分析“廷行事、“比××类简可知,《岳麓书院藏秦简(伍)》066-068简所言的“比行事中的比,指的就是“有等比类简。该简并不能说明秦比是同律令一样的法律形式。通过分析秦比的产生及其相关法律的运行可知,秦比的产生源于官吏在处理政务时自由裁量权的受限。为了提高效率,秦国君在布令时使用“它有等比赋予官吏一定的裁量权。但尽管如此,国君在赋予裁量权的同时仍是谨小慎微的。因此秦比也仅停留在一种立法技术的层面,不是一种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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