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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中第三人保护反思

利他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中第三人保护反思

Reflection on the third party protection in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to rescind the altruistic insurance contract

作     者:周春阳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伍坚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利他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权 第三人保护 通知义务 

摘      要: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相对于保险人,无论是在信息获取还是在法律地位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立法实践中,我国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单方面赋予了效力较强的法定解除权。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虽然不是保险合同订立的直接参与者,但其自身利益与保险合同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因此其也被称为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在利他保险合同情形下,第三人与投保人的主体身份不发生重合。当投保人解除合同时,第三人对保险合同所具有的期待利益将随合同的解除而被侵害。为保护第三人的期待利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但书部分规定了第三人赎买权,即第三人可以通过向投保人支付本应由保险人支付的相当于保单价值的款项,并对保险人进行通知的方式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然而由于该解释的概括性,实践中第三人赎买权的行使常常陷于困境。实践中对于第三人保护不足的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投保人解除权行使的不受限制以及第三人赎买权的行使处于事实上的不能等一系列制度性缺陷。解除权限制的缺失主要体现在权利行使期限与行使方式不受限制;而第三人赎买权的行使处于事实上的不能则主要归因于投保人解除通知义务的缺失,第三人法定犹豫期的遗漏以及赎买权行使法律后果的不明确等原因。因此,解决利他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保护不足的问题也可以考虑从适当限制投保人解除权与完善赎买权制度两个方面推进。有鉴于此,本文希望能够围绕已有判例、前人学术观点,尝试探讨以下几个问题:利他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中第三人保护所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投保人的解除权是否需要受到相应限制以及如何限制?赎买权制度应该如何进行细化?本文研究主题为投保人解除权行使中第三人保护反思,正文部分共计三章:第一章为第三人保护问题的提出。本章综合考察分析了实践中有关投保人解除权行使中第三人保护的案例,通过案例量化分析当前实践中法院认为投保人解除行为有效与无效的理由,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关于投保人解除权及其行使过程中第三人保护问题的规定,全面归纳当前我国利他保险合同投保人行使解除权过程中第三人保护所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为解除权与第三人保护的相关理论分析。投保人解除权的存在有其正当性,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也有其必要性。在肯定解除权正当性与第三人保护必要性的基础之上,探索第三人保护问题的解决对策,离不开对投保人解除权限制问题的讨论。投保人解除权正当性问题回答了为什么需要设立投保人解除权,而第三人保护的必要性则讨论了为什么需要对第三人的利益给予保护,同时其也是限制解除权的理论基础;解除权限制理论分析是对解除权是否需要进行限制的探讨。第三章为第三人保护具体完善路径建议。本章主要从投保人解除权的适当限制与赎买权制度的细化两方面尝试对利他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充分分析第三人保护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结合域内外相关立法经验,针对解除权权利期限,特殊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解除请求权,投保人的通知义务,第三人犹豫期制度,赎买权行使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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