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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区电动四轮车的立法规制研究

桂林市城区电动四轮车的立法规制研究

作     者:何虹甫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郭剑平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电动四轮车 立法规制 桂林市 

摘      要:电动四轮车作为一种灵活、便捷、不参于社会管理、运营成本低的运输工具,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多种选择,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电动四轮车的快速发展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伴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城市发展治理的需要,各个省份及各大城市对摩托车以及各类其他机动车的逐步进行限制,电动四轮车市场保有量持续上升,导致电动四轮车逐渐成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隐患。就桂林市而言,电动四轮车的无序发展已经给其城市形象的塑造带来了严重负面的影响,也形成了较为尖锐的社会矛盾,而造成电动四轮车无序发展的乱象的根源性原因就在于能够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的缺位。在国家层面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出台以前,桂林市可以行使立法法所授予的地方立法权对于电动四轮进行立法规制。但是电动四轮车涉及到众多不同社会群体的切实利益,如何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权,并合理对各方利益进行调整,从而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能真正落地,还存有很多的争议和困难。本文试图通过对桂林市城区电动四轮车的发展与管理现状分析,找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在能为桂林市针对电动四轮车进行地方立法实践提供理论借鉴。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桂林市城区电动四轮车立法规制概述。本章主要介绍电动四轮车的定义及其发展过程、电动四轮车立法规制的基本理论。电动四轮车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主要对狭义电动四轮车进行论述。电动四轮车的发展起源较早,但发展较为曲折,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开始其发展复苏并在近几年成为了社会焦点问题之一。桂林市城区电动四轮车立法规制基本理论包括了权利与义务理论、自由与秩序的价值理论、交通治理法治化理论。第二部分:桂林市城区电动四轮车立法规制的必要性。根据对桂林市城区电动四轮车的基本现状进行分析,可以看到电动四轮车的无序发展给桂林市带来了尖锐的社会问题,其中包括电动四轮车道路交通行为乱象频发,民生发展需求与交通治理法治化无法平衡,电动四轮车销售混乱,管理主体职责不清等问题。第三部分:桂林市城区电动四轮车立法规制的可行性。主要从电动四轮车的车辆属性界定、车辆通行、生产和销售、非法运营这几个角度着手梳理了现有上位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为桂林市对电动四轮车进行立法规制寻找立法规制可行性。另外还研究、总结了国内其他省市对于电动四轮车进行地方立法规制的经验与教训。第四部分:桂林市城区电动四轮车立法规制的建议。通过上述基础,再结合我国地方立法基本理论的情况下为桂林市城区电动四轮车立法提出具体的建议,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确定立法的总体目标、立法原则,找到准确的立法脉络;对电动四轮车车辆属性加以明确并实行分类管理;按车辆分类限制其通行区域、对违法运营行为从严打击;明确驾驶人的资格、权利以及义务;对各行政部门的职能加以明确;对电动四轮车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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