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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实证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实证问题研究

作     者:吴晓琳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吕明瑜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 “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 “高通垄断案” “徐书青诉腾讯公司反垄断案” 

摘      要:在当今,知识产权被国家视为发展与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一些知识产权经营者滥用他们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以此来保持竞争优势和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此基础上,传统的反垄断法和法律体系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判定标准和具体表现形式的梳理,论述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规制的关系,从案例着手通过分析“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高通垄断案“徐书青诉腾讯公司反垄断案三个知识产权反垄断案例,进而提出由此引发的三个焦点问题。这三个问题是:第一,案例中“相关市场的界定面临新的挑战;第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存在新的问题;第三,知识产权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本论文就这三个焦点问题分别展开专题研究,尝试寻求解决对策。首先针对案件中相关市场界定面临挑战的问题,运用相关市场的基本知识与理论,具体阐述三个案例中“相关市场界定的难点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具体而言,就“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中“需求者“的确认存在难度,提出以相关竞争所处环境为参照确定需求者的解决对策;“高通垄断案中两个“相关市场划分的标准存在争议,主张采用从产品需求合理替换角度及供给替换角度分析认定相关市场的解决办法;“徐书青诉腾讯公司反垄断案中有关替代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建议充分应用供应替代性分析,提出创新适用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其次围绕知识产权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运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认定方法等理论,具体分析三个案例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难点。在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中,面对拥有知识产权能否直接推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采用“推定——认定的整体结构确定市场支配地位;对于高通公司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复杂的认定因素,提出分市场多角度界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解决方式;面对互联网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人市场支配地位难以认定的困境,建议明确网络环境下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的方法进行解决。最后针对知识产权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认定问题,在揭示“滥用行为内涵、危害等的基础上,探讨知识产权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认定的特点,进而对案例中对“不公平高价的认定存在的争议提出采用例如商品贡献法等多种方法完善不公平高价的认定;面对案例中缺乏对知识产权搭售行为中“正当理由的说明,采用强化知识产权搭售行为中正当理由的评估方法;同时对于网络环境下经营者的“滥用行为考量因素存在缺陷的问题,提出要明确网络环境下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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