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专利权利要求中制备方法特征的限定作用研究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徐彦冰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围绕制备方法特征在产品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作用的争议从19世纪以来始终络绎不绝。以制备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在实务中经常出现在医药、食品、纺织、3D打印等领域的专利申请中。本文试图通过对学界观点的梳理、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对最新案例的研究、与域外判例的比较,结合对专利保护范围理论的分析,讨论我国当前对该类型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是否符合专利法立法目的和产业实际。本文第一章介绍了目前这类权利要求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参考日本相关规定明确所谓制备方法特征的内涵,从这种权利要求撰写形式入手将目前实务存在的形式进行分类归纳,对学界目前的“产品限定论和“全部限定论中的主要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并通过对《审查指南》规范语句进行分析得出目前我国授权阶段采产品限定论。第三章介绍了美国、欧洲、日本在授权和侵权阶段所持的观点,并且结合了相应案例加以说明。第四章中笔者针对授权阶段中采“全部限定论和侵权阶段中采“全部限定论的主要论据加以逐一分析反驳并得出本文观点。本文认为我国目前在授权阶段所采的“产品限定论、侵权阶段所采的“全部限定论均符合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并且这两种观点分别与对应阶段相协调,能够有效保护这种发明创造并减少这种权利要求的出现。本文认为应当在授权阶段进一步强调和细化方法特征撰写必要性规则的法律后果以减少这类权利要求,在侵权阶段视情形降低专利权人对方法特征的举证责任以避免循环举证困境,以有利于提高我国专利申请撰写文件质量和保护权利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