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春梅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虚假诉讼 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 恶意串通 规制措施
摘 要:法院依申请执行人之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的行为可能不当的将归属于案外人的财产纳入被执行财产的范围,致使其权益受损。为解决这一问题,执行异议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的设立为案外人提供了司法救济通道,近年来,居高不下的案件数量也体现出了案外人对于其权益遭受执行行为侵害寻求救济的急迫需求。然而,实践中也出现了部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合谋利用该制度可对抗执行的特点,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此类行为视国家司法制度于无物,对于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司法程序的运行、司法权威的树立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如何识别与规制案外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探究法院识别与规制该类虚假诉讼存在的困境,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措施。全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的概述。虚假诉讼的概念存在一定争议。立法层面,《民事诉讼法》与《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学界对虚假诉讼的内涵也存在颇多争论,因此有必要先对虚假诉讼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明确本文的研究范围。在此基础上,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的特殊性进行研究,归纳出四点其与一般虚假诉讼相区别之处,恰是由于其具有特殊性,对其的研究才更有价值和必要。第二部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识别与规制的现状研究。本文的研究内容与审判实践紧密相连,因此对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实践中存在大量被认定为虚假诉讼以及申请执行人提出虚假诉讼抗辩却并未得到支持的案例,通过对案例的整理与归纳分析,可以对我国法院识别与规制案外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获取法院识别现状与规制措施的适用现状,使得研究得以从实践出发,针对性地分析困境之所在。第三部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识别与规制的困境分析。作为审判主体的法院,在对案外人是否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作出识别的过程中,不仅存在消极对待、缺乏主观能动性的现象,还受到诸如被执行人财产审查形式化、现有司法鉴定技术难以对文书形成时间作出鉴定、赋予案外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权益却并未明确公示要件、认定虚假诉讼证明标准较高等限制。而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进行规制时,亦存在着裁判方式引发争议、强制措施规制力度不足、民事规制措施与刑事惩戒手段衔接不畅、申请执行人遭受损害后救济途径匮乏等问题。第四部分是通过前文研究针对性地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识别与规制的完善措施。具体而言,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的识别,应当有条件地强化法官调查取证,严格证据审查且就案外人虚假诉讼行为作类型化研究,提高其识别能力。此外,应当充分利用执行程序中执行员在先行行使执行实施权时所获取的证据,对执行标的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记录,询问被执行人等;并且,明确登记作为案外人排除执行权益的公示要件,规范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而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的规制,首先应当引入诉讼要件审查,将诉讼要件从起诉要件中剥离出去,实现理论与实践的适配;其次,完善“承诺-惩戒模式,发挥事前预警措施的示警作用;再者,强化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充分掌握其财产静态存在与动态变化情况;明确案外人承担担保责任,提高案外人行为成本。最后,应当畅通民刑程序衔接,并构建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多方位保障利益受损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