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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快递服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热甫开提·艾尔肯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康涛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快递损害 快递赔偿 赔偿责任 完善建议 

摘      要:快递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战争对情报和战事信息的专差传递,在我国则起源于对政府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古代邮驿制度。20世纪60年代后,在产业升级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外诞生了联合包裹(United Parcel Service,UPS)、敦豪、联邦快递等国际快递公司,主要对重要商务邮件和工商企业小件样品进行寄递。改革开放以后,快递服务逐渐在我国兴起。到2021年,全国快递公司业务量累计完成1083.0亿,业务收入累计完成10332.3亿元。上述数据表明了快递服务不仅已经渗透了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已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快递服务主要是通过快递服务合同的缔结和履行来完成的,因此其重要性必然决定了快递服务合同的重要性。伴随着这一合同在我国的普遍应用,相关纠纷也开始频繁发生;而其新兴性、无名性和复杂性,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困惑和认识分歧。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在对快递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和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以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为研究对象,确定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出发点:首先,本文第一章从国内外不同角度探讨了全球快递业的发展,介绍了快递服务合同的定义,讨论了快递服务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点,以及快递服务中损害赔付责任产生的原因,又对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何作了分析。接着,进入了本文的第二章,在这部分主要论述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纠纷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民法典》未将该类合同有名化,使得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模糊;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够成熟,存在出现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纠纷时,格式条款可能会侵犯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权益的风险;快递保价制度不完善等,亟待解决。而如何正确地处理好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纠纷,是快递公司面临的重大课题。再次,在本文的第三章里,笔者探究他国较为典型、先进的快递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得出美、日、德三国在此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将三国之先进经验进行总结以供借鉴。最后,在文章第四部分,在前三章的研究基础上,笔者尝试对当前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几点浅薄建议,例如落实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建立合理的保价制度、规范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等,目的是推动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在立法和司法层面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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