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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依据问题研究——以通州公司与内蒙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依据问题研究——以通州公司与内蒙古公司一案为例

作     者:秦时月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袁敏殊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建设工程 工程款 “黑白合同” 实质性变更 以房抵工程款 

摘      要: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经过多年实践中的磨合,依然属于争议较大并备受关注的领域,工程款的结算问题仍是争议较大问题繁多的主要方面。虽然经过多年实践的经验教训总结,政府监管部门不断完善建设工程领域的立法及出台相关领域的司法解释与规定,尽最大可能遏制建设工程领域不规范现象,但建设工程行业领域标的巨大、利益盘根错节,特别是对于资金与结算方式,创新手段不断出现,造成实践中建设工程行业惯例与整层规定存在冲突之处,纠纷争议点繁多且复杂。更何况,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无法及时对新型争议焦点和纠纷进行归纳和处理,加之法律条文的解释天然上存在学理和实践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纷争,特别是结算领域的多重标准,这方面的争议仍然非常大。本文以通州公司与内蒙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切入点,针对建设施工领域结算中出现“黑白合同实质性变更造成的结算依据纠纷,以及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变更部分支付方式为以房抵工程款的行为进行案情分析和法律分析,由此进而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以及权利义务关系提出问题和建议。首先,本文分析土建工程费率应按照投标文件费率还是定额费率作为结算依据的问题,这是第一个争议焦点,本质是备案合同与中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的问题如何处理,需要认识和分析实践中“黑白合同的现状以及实质性变更的内容,以及造成目前“黑白合同结算困难以及实质性变更理解不一致的法律依据上的局限,逐一分析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局限性。其次,本文分析《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是否可作为结算依据进行工程款扣除的问题,这是第二个争议焦点,本质以物抵债问题的延伸,如何处理建设工程行业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以房抵工程款现象。包括分析目前行业中以房抵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不同时期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效力认定在学理界的不同认识进行分类梳理,整理目前实践中不同裁判依据的观点和理由。本文通过案例切入,对有代表性的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两个争议焦点进行深入评析,对相关行业现状进行概括,并分析导致目前现状的原因,包括法律依据的局限性造成实务中对自由裁量部分无法统一,也包括因法律无法超前对任何实践中的新型处理方式提前予以规制。最后,本文通过对争议焦点的深入分析,提出解决目前困境的思考与建议,包括对进一步明确实质性条款在立法与实务中的建议,以及通过深入分析以房抵工程款现在背后深层次的原因,结合法理观点,提出在实务中更容易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又有助于履行结算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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