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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作品技术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

数字作品技术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程璐 

作者单位:河北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彭光明;胡泓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数字作品 技术措施 利益平衡 有效性标准 合理使用 

摘      要: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在促进版权人的数字作品广泛传播的同时,也引发许多版权侵权现象。保护版权的技术措施具有自发性、预防性、私力救济性的特质,例如,在软件试用阶段采取技术措施,未付费用户在试用期结束后无法继续运行软件,从而确保版权人从用户的使用中获得合理报酬。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立法,将技术措施纳入法律保护体系,承认其合法性。但近年来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研究发现,技术措施的内涵界定模糊、禁止规避的例外情形不足、有效性判断标准缺位等问题使数字作品技术措施面临局部失灵的问题。因此,亟需厘清数字作品技术措施的相关法律问题。文章通过借鉴既有研究进展与实践经验,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分析法律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论和合理限制论,构建数字作品技术措施的“内涵-比较-症结-施策分析框架。首先,通过分析域外立法,发现各国规定的技术措施基本内涵总体一致,有效性标准主要包含“实现保护目标标准和“限制接触或使用功能标准,反规避法律规定包含区分禁止和一律禁止两种模式。其次,归纳我国数字作品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现状,总结了我国法律规范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在规避技术措施的禁止性规定方面,我国采取的是和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类似的一律禁止模式,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和澳大利亚《数字议程法案》的区分禁止模式相比,我国规定缺乏针对性,容易导致对版权人保护过当,引发权利滥用。此外,还存在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规定不足、技术措施的有效性标准缺少统一依据、技术措施的保护范围较宽泛等问题。最后,在结合既有研究观点的基础上,从强化利益平衡原则、明确规避行为类型、强化对技术措施滥用行为的规制、增设禁止规避的例外情形等层面进行了论证,利于化解我国数字作品技术措施的适用困境,力图为完善我国数字作品技术措施的法律体系提供新的理论参考与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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