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撤销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适用研究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司谨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保障国家行使公共管理的经济基础。破产清算程序是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分配的法定程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丧失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行政权力,而破产财产往往不足以清偿所有的破产债权,致使税收收入流失。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引入税收撤销权,不仅能够保障国家税收的实现,还能够完善破产企业纳税制度的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和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分别规定了破产撤销权、补充破产撤销权和税收撤销权三种撤销权,建立了破产撤销权制度和税收撤销权制度。三者虽然在行权主体、条件、范围、期间等方面都存在着根本性差异,但由于立法不够明确,加之破产清算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衔接不够顺畅,导致实践中适用三种权利边界模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论文采用案例分析法、规范研究法、文献综述法,以税收“债务关系说为法理基础,结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分析了在近年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撤销权、债权人行使补充破产撤销权的相关案例,发现实践中税务机关和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不高,税收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保护不充分。究其原因在于:现有立法不具体、权利之间竞合、法律适用不明、行权成本高等。为探究税收撤销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适用的可能,论文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予以论证,扫除理论及立法上的障碍。最后得出税收撤销权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适用,并结合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对税收撤销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适用提出具体建议。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税收撤销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适用存在的问题。该部分梳理了当前破产撤销权制度和税收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现状,整理分析了税收撤销权和补充破产撤销权的司法现状,结合学界理论研究,发现税收撤销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适用存在适用不明确、行权积极性不高、权利竞合、立法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第二部分:税收撤销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适用的必要性。从税收债权的公共性、管理人道德风险的防范、税收强制措施的和税收代位权的排除适用,论证了税收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适用的必要性。第三部分:税收撤销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适用的可行性。基于税务机关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公私法律制度融合、税务信息化便利和税收优先权四个角度论证了税收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适用的可行性。第四部分:税收撤销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具体适用。先解决三种撤销权之间的竞合问题,认为破产撤销权优先于税收撤销权和补充破产撤销权适用;税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之一,税务机关作为破产债权人之一,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适用应当符合补充破产撤销权的一般规定;基于税收债权属于“公法之债的特殊性,为防止税务机关公权力的扩张,税收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应当受到特别限制。从而明确税收撤销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适用,完善以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为主,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债权人行使补充破产撤销权为补充的二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