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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的研究

论海事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的研究

作     者:邹宸 

作者单位:上海外国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闫卫军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海事破产 船舶优先权 担保物权 别除权 受偿顺序 

摘      要: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一项特有的制度,在海事案件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存在的争议较少。但是在海事破产案件中,其实现具有一定的困难性。主要问题体现在海事债权人利益与其他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受偿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是海事债权的优先性与破产债权受偿的公平性的矛盾。因此本文主要研究我国海事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本文将会对产生的冲突进行探讨,并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司法实践,以此为我国破产法与海商法的协调提供一定的建议。第一章是对船舶优先权的发展和性质进行界定。其次是对海事破产的相关概念进行概述。再次是根据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特殊性导致海事破产中引发的具体矛盾,由此分析其背后形成的法理依据。最后是据此分析船舶优先权在海事破产中受偿顺序的思考。第二章是分析船舶优先权与海事破产中其他担保物权受偿研究。由于船舶优先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而破产别除权主要是约定担保物权。因此本章主要论述在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下,结合学术观点和国内外司法实践来论述船舶优先权应当属于破产法意义上的别除权,但是在具体受偿中应当加以限制,否则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第三章是比较船舶优先权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间的受偿顺序。本章主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厘清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实现船舶优先权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拍卖费用应当属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此外,本章还通过分析学界不同的看法和司法实践,论述在海事破产案件中,可以由已设定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这一财产受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且通过限制一定比例的限额,以保障破产管理人的积极性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第四章是比较船舶优先权与无担保债权受偿顺序。本章一方面对海事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进行分类和界定,并由此分析船舶优先权中船员工资债权与岸上劳动债权受偿的矛盾性。另一方面论述岸上人身伤害的赔偿请求权、岸上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船舶优先权受偿产生的矛盾进行比较。最后得出应当优先按照破产法,以此保护劳动者在内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及交易制度的安全。第五章论述海事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受偿制度的应对之策。首先应当在立法中完善和补充船舶优先权、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性质和分类。其次是在海事破产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合理价值判断原则、尊重海事习惯原则三项原则。最后是根据前文的论述,对我国海事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提出相应的受偿建议,以此来弥补海商法与破产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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