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中印尼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营业利润的认定——以上海电气集团股份... 收藏
中印尼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营业利润的认定——以上海电气集团股份...

中印尼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营业利润的认定——以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印度尼西亚税务总署一案为例

作     者:杨景 

作者单位:上海外国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闫卫军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印度尼西亚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常设机构 营业利润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作为中印尼双方签署的在税收领域的重要国际条约,成为中国公司落地印尼后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该《协定》第七条对缔约国企业在另一缔约国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作出了征税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跨国直接投资(FDI)要面对不同的法域、作为国际条约在印尼法院适用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对于中国公司而言是一个不小的法律风险。例如,上海电气的印尼子公司于2015年就其被税务总署要求补缴2010年度销售额对应的所得税(约四千万人民币)这一行政决定向雅加达税务法庭提起诉讼——该案虽然最终败诉,但是作为《协定》第七条在印尼税务法庭适用的典型案例,对于中国公司而言,一方面可以促进对《协定》第七条的理解,另一方面可以从上海电气的“前车之鉴中了解印尼税务法庭对于该条的适用情况。本文案例主要为:上海电气以母公司为签约主体与印尼业主方签订了EPC总承包合同,随后于印尼设立子公司以辅助工程的建设施工,并将设备合同分拆,从而构成在印尼的劳务型常设机构。在构成常设机构的基础上,《中印尼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第七条的营业利润归属原则比较特殊,由于存在低于“实际联系标准的“联系亦可使之利润归属于常设机构,而上海电气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由于对“但书含义的误解并不能使其免于再次在印尼缴纳所得税,故而最终败诉。本文将从这一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陈述相关案例的事实情况,针对原被告双方的理由和意见作出阐明和分析,总结归纳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该争议焦点与《协定》第七条的密切联系所在,就法庭判决阐释法官的裁判理由对《协定》第七条之理解的合理性和恰当性,并就判决中可归纳出的《协定》第七条所蕴含的学理进行分析和延伸,提炼出国际纳税争议解决中的普遍意义,并对中国公司未来进行FDI时提出《协定》第七条相关的法律建议。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