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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民原告适格性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民原告适格性研究

作     者:冯明雪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蕴波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环境公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 原告资格 

摘      要:当今世界经济繁荣快速发展,人类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问题愈发严重,与此同时被赋予公共利益属性的产品如水源、矿产、大气等自然资源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剧,导致了公民在自然环境资源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由此引发了公民对于环境问题的密切关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公民作为适格性原告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具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性原告资格的分别是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以及行政部门。因为各部门组织的自身局限性可能会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生态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剧。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实现环境利益最大化,完善相关法律赋予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资格,解决公民成为适格性原告的司法实践困难成为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话题。除绪论和结论外,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以案例引入的方式阐述当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民原告适格性现状分析,并且研究对当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公民作为适格性原告提起诉讼的障碍;其次,介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相关的理论制度,分别从环境权理论、公共信托理论以及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对公民作为适格性原告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同时阐释赋予公民原告适格性资格的重要意义;再次,以我国现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缺陷为导向,研究借鉴美国、印度国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民原告适格性法律制度;最后,总结域外法律制度先进经验,分别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民原告适格性立法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民原告适格性约束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民原告适格性保障制度着手,提出创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民原告适格性法律制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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