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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直播打赏合同

论网络直播打赏合同

作     者:曹馨文 

作者单位:上海外国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海斌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网络直播 直播打赏 网络主播 法律性质 

摘      要:近年来信息网络发展迅猛,我国网络直播产业在2016年迎来井喷,各大网络直播平台相继开通了直播打赏功能,掀起了网络直播打赏的热潮。其实,在我国,打赏行为古已有之,例如传统的说书、戏曲表演、“笔杆子等都是依靠打赏营生的行当,可见“打赏在我国并非新鲜事物。不过到了现代,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打赏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线上打赏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尤其是网络直播打赏在2016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因此2016年也被称为我国网络直播元年。由于现阶段我国的基本矛盾发生了改变,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享受,而网络直播产业作为娱乐产业的一种,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当代人追求快餐式社交、快餐式娱乐消费的欲望。而打赏式经济与其他科技经济一样,是一把“双刃剑,已经开始对一部分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实践中“20岁小伙挪用公款890万打赏女主播、“14岁少年打赏5名游戏主播3万元、“男主播疑似直播吃蜈蚣与壁虎身亡等令人错愕的事件频频发生。这些事件或案件主要围绕打赏用户或其监护人是否有权请求返还已打赏金额而产生争议,不同法院的裁判观点各不相同,这除了与各案件的具体案件事实的差异有关之外,更与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认定标准尚未统一有着直接的关系,而明确认定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又直接决定着其具体适用方式。本文将在简述网络直播打赏的概念、特点、类型,并阐明网络直播打赏涉及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及具体法律适用。本文以如下结构展开分析论述:第一部分为网络直播打赏合同客体概述。本章将分析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概念、特点和类型,其中,关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特点,主要是从其发展过程、与传统打赏作比较而归纳出研究结论的。第二部分为网络直播打赏合同涉及主体之法律关系。本章将分别分析直播平台与用户、用户与主播、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基本流程进行简单梳理,为本文的第三、第四部分对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第三部分为网络直播打赏合同的法律性质。本章将先列举关于网络直播打赏合同法律性质的五种主要学说,并对其分别进行分析和评价,再对实践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归纳裁判观点,最后基于前述分析提出笔者对认定网络直播打赏合同性质的看法。第四部分为网络直打赏合同的法律适用。本章承接第三章,在明确打赏合同的性质的基础上,依据我国民法总结出此类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同时把实践当中围绕打赏涌现的焦点问题归纳、总结出来,最后针对这些问题,一一提出解决的建议。最后,在本文的结尾,也就是结语部分,自评了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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