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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调查取证权

论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调查取证权

作     者:杜秋阳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武小川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法官调查取证 证据收集 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模式 

摘      要:我国法官调查取证长期贯彻超职权主义模式,将对客观真实和实体公正的追求放在第一位置,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审判方式中因法官负担过重的查证义务导致诉讼拖延、程序不正义等问题逐渐显现。上世纪80年代后,我国通过审判方式改革逐步确立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赋予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以及举证责任,法官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可以依据证明责任判案,将法官从必须发现客观真实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来审判方式下存在的诸多问题。但随后而来的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法官调查权存废的大碰撞,废除说观点提出在民事诉讼中法官进行调查取证分担了当事人诉的职能,将导致诉审职能不分,“三同现象易使审判不公,法官调查取证会进行“提前审判导致庭审虚化等一系列尖锐的观点,保留说和强化说观点主要是从于发现案件真实和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的角度分析为何应当保留甚至强化法官调查取证权。笔者认为废除说的观点已经脱离我国发展实际,我国经济社会在高速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其中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反映到司法上就是欠发达地区的当事人相比发达地区无论在法律知识储备、经济能力等各方面都相当落后,他们极有可能在其实体权益受损的同时会因程序的严苛无法寻求到司法权的及时保护,这种将程序正义置于实体公正之上的价值判断与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司法传统以及“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方向都是相悖的。如今我们需要直面的问题是我国从当事人主义模式中学习到的诉讼制度尤其是本文着重讨论的证据收集制度,与我国自革命根据地时期形成的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本土法律文化传统之间存在的巨大割裂如何弥补,笔者的主要观点是在肯定和坚持法官调查取证权的基础上通过明确法官释明义务、实现“审调分离、补强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强化制裁措施等方式弥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我国本土法律文化之间的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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