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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证明责任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证明责任研究

作     者:韩紫瑶 

作者单位:武汉工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代江龙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证明责任 

摘      要: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讨,大多聚焦于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如惩罚性赔偿的历史渊源、性质、适用条件以及如何适应我国当前情况等方面的研究,而较少关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程序方面的研究,例如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不能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因此,笔者结合相关司法裁判,围绕“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证明责任的基本内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证明责任司法适用问题、“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证明责任的借鉴四个方向,设计框架,展开研究,最终提出完善建议。第二章旨在探求其理论基础。笔者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的渊源与发展、性质、功能以及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与正当性。通过研究惩罚性赔偿发展历程、性质和功能,确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定位和目的。在第三章中,笔者概述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明标准,力图从证明对象、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三个方面的概述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证明责任。在第四章中,笔者从证明对象、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三方面提出问题。证明对象细化不够,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有待进一步细化,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数和倍数难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一般分配原则使权利人举证负担过重,法定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狭窄,举证责任的裁量分配如何实践有待确定;证明标准要求过高,权利人举证能力低下,权利人举证能力不匹配。在第五章中,通过分析美国、加拿大、德国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证明责任的司法实践状况,笔者获得了一定的启示。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方面,需要细化考虑因素,精细化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在惩罚性赔偿数额证明标准方面,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可以适当采用利益衡量说,平衡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基于上述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证明责任需从明确证明对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及适当放宽证明标准三方面进行完善。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发挥出良好的法治效应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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