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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中的平台义务及其重构

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中的平台义务及其重构

作     者:许燕子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周凌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8[工学] 0804[工学-仪器科学与技术] 080402[工学-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网络信息内容治理 平台义务设定 平台义务重构 

摘      要:论文以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中平台的义务作为研究对象,围绕网络平台履行义务的实践,展现网络平台履行义务的困境并解释其制度成因,进而提出科学设定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中平台义务的建议。平台经济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行政监管面临监管成本及技术能力不足的难题,行政监管部门难以对平台内的违法行为进行管控,而为了实现监管的目的,政府倾向于将平台作为信息内容监管的主要规制者,赋予平台规制网络信息内容的主体责任。为了发挥平台在信息内容治理中的作用,现有法律法规通过设定平台自我管理义务、主动监管义务及与其他主体协作义务的方式来实现平台的主体责任。通过设定义务的方式实现网络平台主体责任不仅有合作治理理论支撑,而且从域外的实践中也可以得到支持,更重要的是,其与平台的公共属性和自身独具的优势有关。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中平台的义务可概括为主动监管义务、回应用户监督义务以及配合政府监管义务。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建构了平台监管互联网信息内容的制度框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平台的义务规定进行了细化,从平台的一般义务要求出发丰富了平台的义务,并呈现出了平台义务严格化的趋势,从而形成了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的主动监管义务,保障用户权益的回应用户投诉举报的义务,配合行政监管部门执法的义务,更加立体化地将单纯对信息内容的规制拓展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治理,保证平台、用户及行政监管部门等多元主体相互协作。从平台的义务设定目的来看,平台的法定义务具有准公权力的公法属性,但网络平台作为私权主体,在义务履行中追求私益。因而,网络平台的法定义务的履行应当界定为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义务主体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过程。实践中,网络平台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主动监管义务履行不能、回应用户监督义务履行不畅、配合政府监管义务履行不力等困境,继而影响了平台主体责任的实现,其主要源于主动监管义务设定扩大化、回应用户监督义务设定过于粗略、配合政府监管义务设定衔接保障机制缺失。网络平台履行义务的困境表明既有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中平台义务设定存在失衡。为此,须重构网络平台的义务,其关键在于科学设定政府、平台、用户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中的责任,明确政府监管、用户监督、平台监管之间的协作机制。故而,针对当前网络平台义务设定的现状及其实践难题,需要进一步限缩网络平台的主动监管义务、补强回应用户监督的义务、优化配合政府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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