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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占有下流动质押设立研究

共同占有下流动质押设立研究

作     者:刘嘉欣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新宝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流动质押 共同占有 质权设立 

摘      要:流动质押又名动态质押、存货动态质押等,是指债权人通过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占有并监管质押财产,促使质押财产被限定在特定数量范围内或价值区域内进行动态更换的一种担保方式。流动质押中种类物质押与质物的价值特定性、辅助占有或间接占有质物的方式正逐渐被大家所认同,故民法典时代流动质押担保也基本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流动质押中共同占有的出现,即债权人所委托的监管人与出质人(或出质人委托的仓储方)共同占有质物的情形,进一步突破了质权设立中要求出质人转移占有质物的传统认知,也让人们对质权设立的“交付以及“移转占有方式等产生了困惑,进而引发了“共同占有下是否能够设定质权的争议。本文主要以解释论的视角对《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有关条款加以分析,特别是通过对流动质押实践中共同占有设立方式之考察,以探究流动质押的“交付方式与设立标准。从合理性与合法性两个角度来论证共同占有下流动质押的有效设立,并在分析共同占有方式的内在不足后,提出共同占有下流动质押设立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共同占有下流动质押设立的争议。文章首先对质押设立中“转移占有的内涵进行探究,引出在流动质押设立标准软化的情况下,共同占有是否符合质权设立的“占有要件的话题。其次,以不同判决观点展现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占有下质权是否设立问题态度不一的现状。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实践中共同占有下流动质押效力问题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是共同占有下流动质押设立的理论证成。文章首先分析了流动质押的设立模式,除按照传统质押将标的物进行转移占、由第三人监管人代替债权人进行独力排他占有外,实践中应用更广的是在节约融资成本下由监管人与出质人共同占有的模式;其次,文章从共同占有具有质押物留置效果以及监管人可达到对质押物的实际控制等方面探讨了共同占有下流动质押设立的合法性;第三,文章还从共同占有模式较浮动抵押等更具担保效果以及具有明确经济优势能节省出质人融资成本等维度论证了共同占有下流动质押设立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是共同占有下流动质押设立的内在缺陷分析。文章从法律规范以及实践操作两个维度探究了流动质押中共同占有模式的现有不足。首先,文章分析了共同占有模式的法律适用困境,认为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占有质物的特殊占有方式与现行法律规定的流动质押设立标准不相匹配;其次,文章从客观上监管人能力不足、监管环境复杂以主观上监管人自身懈怠、存在道德风险等方面指出了监管人监管义务履行不足的问题;第三,文章还从出质人继续占有质物的特点来阐述由此给质权灭失、质权实现带来不便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共同占有下流动质押设立规范的完善。根据第三部分描述的问题就此提出完善建议。文章首先在法律效力上肯定共同占有下质权的有效设立,明确流动质押设立标准为监管人对质物的实际控制而非排他占有;其次,文章从技术规范入手,通过提高监管人准入门槛、明晰监管人义务等来提升监管人的履行能力;第三,文章还从建立统一动产担保登记登记制度方面来对流动质押的公示制度进行完善,加强共同占有方式下的对外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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