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侦查阶段诱供规制路径研究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马方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认罪认罚从宽 侦查讯问 诱供 区分标准 潜在风险 规制路径
摘 要:出于发现案件真相与提升侦查效率之目的,长期以来,获取犯罪嫌疑人认罪供述是侦查阶段的重要任务。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实际上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认罪供述在证据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强化了“口供中心主义思维。为获取犯罪嫌疑人认罪供述,发挥侦查讯问证据收集与工作引导的双重功能,诱供成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框架之外取证方法之一。基于“从宽对犯罪嫌疑人认知能力作用的反向思考,其与诱供似乎存在内涵契合。因此,分析诱供必须对目前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诱供进行内涵反思与分析阐释,同时需要明确其与合法认罪认罚的区分判断标准,以免概念及边界的含混不清。侦查阶段正视诱供存在并对其剖析解构,不仅有利于推进侦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同时能为解读刑事政策、遏制非法取证、避免刑事错案、惩治司法腐败提供一种路径。因此,本文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侦查阶段诱供规制路径的引入与重构出发,通过判断标准体系的确立,形成以限制权力与保护权利为主线的判断路径,在规制路径设计上严守程序正当-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的演进逻辑,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限制公权保障私权之目的,促进侦查行为规范化、标准化。本文正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围绕选题进行了基础性研究。包括研究目的、文献分析以及国内外文献综述、选题意义、研究方法、文章创新点、难点等。本部分重点讨论了当前世界各国在普遍适用诉辩交易制度前提下,各国对诱供取证手段的态度、具体的判断排除标准以及对于压迫性取供手段的限制与适当例外,并总结归纳了取供手段合法与否的自愿性保障-合法化例外-综合性审查判断三阶层判断标准。以上判断思路能够与我国侦查程序中取供手段的限制与例外形成对比,为规范侦查行为提供有益借鉴。第二部分主要将诱供分别置于原有刑事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分析阐述了其一般内涵与特殊内涵。大致围绕一般诉讼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阐释三个角度进行基本理论的分析阐释,最终从主体—目的—手段—对象四个维度进行概念重构。出于保障人权的目的,侦查权规制应当严格遵循程序正当—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的基本框架,通过正当程序实现权力制约,进而达到权利保障之目的。第三部分是对合法认罪认罚与非法诱供区分边界的明晰。本文从当前学界区分认罪认罚供述自愿性、合法性判断争论入手,总结分析认罪认罚自愿性标准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标准等同说、认罪认罚自愿性标准与供述自愿性等同说、认罪认罚自愿性标准与自白任意性标准等同说三种学说的优势与不足,提出了程序正当、实体真实、社会实效三个层面的区分原则。遵照程序正当—权力制约—权力保障的分析框架,文章提出了讯问主体、讯问对象、讯问规则、取证模式、综合审查评判五个层面的立体化标准。第四部分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侦查阶段诱供的潜在风险分析。文章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的偏向性出发,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存在行政化的考核标准、侦查机关自由裁量权异化以及侦查阶段制度适用的冷漠化三个方面的问题。政策变形后,侦查主体通过特殊情形下的不立案、立小案、撤销案件,监督主体通过特殊情形下不起诉、轻罪起诉或轻型量刑建议滥用权力,形成塌陷式、串联式腐败。借助毒树之果理论分析非法证据及非法取证手段滋生的内生性障碍,进而出现证据适用的风险。由于虚假口供会造成侦查途径选择错误、犯罪嫌疑人主观动机认定偏差以及案件事实还原错误,最终酿成刑事错案。分析了刑事政策执行变形—司法腐败—证据陷阱—刑事错案恶性循环的形成过程。第五部分主要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诱供之所以会成为非法取证方式原因之分析。本文主张以“程序正当—权力制约—权利保障为分析框架。之所以会出现非法取供,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态度包容,在一定程度上默许了引诱取供及其证据的适用,缺乏法律层面的正当程序的规范。二是侦查策略与非法证据定位模糊,司法实务抑或理论研究中,侦查策略对于犯罪嫌疑人意志自由的柔性侵犯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对于非法证据的无力,致使以诱供手段获取的证据满足形式上的合法性要求,但实质上不能排除非法的嫌疑,其本质上是一种权力恣意。三是“从宽转化了诱供的非法性,即用程序性手段代替示利、示形型侦查策略,一定程度上使其非法性隐蔽化。同时示利、示害型策略侵犯了自白的任意性,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受损。通过对立法、司法实践抽象,形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侦查阶段诱供发生深层次原因的体系化分析。第六部分是基于程序正当—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的基本思路提出的诱供规制路径。鉴于侦查权天然的扩张性,基于权利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利益权衡,有必要对侦查权进行一定规制。本文在规制路径构建上,通过权利义务告知程序独立化设计、讯问录音录像范围合理化扩大实现对取证程序的矫正,通过值班律师权利科学化赋予、检察监督对于侦查工作的监督审查以及监察监督对于公权力行使的重点把控实现权力的制约规范,最终达到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