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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同权同价”改革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同权同价”改革研究

作     者:于浩洋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宇哲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主      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同权同价 城乡融合发展 土地政策 

摘      要: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是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战略目标中至关重要的一项任务。虽然已经有了新《土地管理法》的支撑,但入市改革的全面推进较为乏力,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就是“同权同价的政策内涵、实现机制等仍不够清晰。只有通过城乡土地制度的系统性创新实现“同权同价,才能从根本上提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充分盘活农村土地要素、实现城乡居民土地财产权利平等的撬动作用。本研究聚焦城乡融合发展中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探讨“同权同价的有效实现形式和深化改革方向。利用威廉姆森的四层次制度分析方法构建理论框架,重点围绕制度环境、治理结构、资源配置,对“同权同价在各层次的内涵要义、目标定位以及不同层次的内在联系等进行规范性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同权同价目前面临的困境和规则障碍,并针对不同层次的问题分别选取了广西北流的住宅用途入市案例、贵州湄潭的宅基地分割登记入市案例和陕西高陵的作价入股与股权收益分红案例等改革试点中做出相应探索和突破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分析验证理论框架的有效性。最后,借助IAD框架构建“同权同价目标下的入市改革深化方案。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是,在制度环境层次,要通过法律制度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产权性质和归属,得到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的产权保护,构建“同权的产权基础;在治理结构层次,要按照城乡统一的规划和用途管制在市场范围、地价体系、入市途径和交易方式等方面形成“同价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层次,“同权同价应体现为入市土地的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个人以及不同地区、不同代际的公平分享。而实现“同权同价的现实约束则在各层次分别表现为财产权能受限、市场范围受限以及收益分配缺少统一规则。基于改革实践中以不同层次为切入点所开展的制度探索及实现“同权同价的路径,入市改革的深化应以要素双向流动为重点的城乡融合发展和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重点的新型城镇化为前提和基础,关键是探索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后按照规划转变为工业、商业、住宅等用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结合城乡不动产税收制度改革将入市土地的增值收益调节金纳入土地增值税,巩固“同权同价的“同责基础,同时要强化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运营能力,构建入市收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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