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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研究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研究

作     者:王子珺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汤鸣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离婚协议 赠与子女财产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摘      要:夫妻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性质和效力,应当从内部与外部两种不同的维度进行判断。从内部维度来看,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具有整体上的牵连性,不应当将其认定为赠与合同,不能适用赠与合同之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其出于整体性也不能被任意地解除或撤销。对于其中涉及到子女的权利问题,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为其设定权益,出于保护其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参照适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规定,赋予子女请求一方或双方履行“赠与的请求权。一旦子女对“赠与的利益产生依赖,夫妻双方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其撤销或解除需要得到子女的同意。而在法定撤销的事由下,夫妻仅可以在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而不得适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理由进行撤销。从外部维度来看,由于涉及到外部债权人之利益,不能仅以家事法优先于财产法适用而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应当尊重物权公示所产生的权利外观,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不宜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对于子女的权利,可以基于物权期待权的理论进行保护,在特定情形下具有优先于执行债权人的地位。但是这种优先仅限于执行债权人享有普通金钱债权以及离婚协议产生的债权早于房产查封之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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