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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民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研究

两岸民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研究

作     者:岳雪儿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蔡维力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两岸 民事判决 认可与执行 法律困境 破解对策 

摘      要:两岸民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无论是制度建构还是司法实践上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鉴于此,行文运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两岸民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中的基本概念、特征、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找到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破解该问题进行研究,得出了一定的结论。首先,两岸民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作为同一主权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互助行为,在本质上区别于主权国家间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但由于两岸并未完全统一,缺乏基本法或者共同法律依据,也同内地与港澳地区间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有显著差异。在立法方面,两岸针对该问题往往单行立法,各自为政,缺乏共同法依据;而在实践方面,大陆法院认可台湾判决的范围更为宽泛、态度更为主动,而台湾地区则比较被动,设置的障碍更多。其次,两岸民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困境表现为认可与执行的范围不对等、既判力认可有障碍、公序良俗的标准不统一及管辖权有冲突四个方面。再次,破解两岸民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在总体思路上,两岸应签署专门的《两岸民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互助协议》,详细协商相互认可与执行的具体事宜。在具体制度改良层面包括:第一,台湾应当基于互惠原则而拓宽认可与执行大陆判决的范围,使管辖事项对等化,并且两岸均应将行政附带民事裁判纳入认可与执行的范围,从而使管辖范围更加完整;第二,在既判力认可统一化的过程中,两岸都要有所作为,即台湾方面应肯定大陆判决的既判力,大陆应当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中对“既判力予以明确;第三,两岸尤其是台湾方面应本着合理、合法、有限原则,审慎援引“公序良俗来否认对方判决;第四,两岸应当以“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先法院优先管辖原则以及“受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解决两岸管辖权冲突的主要原则,在适用上应当呈递进关系,并且可以创建“管辖事项清单来具体明确双方的管辖范围;此外,可以尝试冻结大陆“起诉优先规则,以此来缓解两岸管辖权冲突。最后,在其他配套创新机制层面,建立两岸司法机关有效交流平台和互联网案件信息交流平台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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