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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权利之流转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

“货币”权利之流转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

作     者:胡贤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兆玉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占有即所有 存款货币 无体动产 保证金 破产抵销 破产取回 

摘      要:货币不仅是价值衡量的标准,更是一种财物,其流转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更会对商事交易下产生的货币权利义务带来巨大影响,特别是“破产愈加为营商环境所重点关注的今天,企业所破之产何去何从更是牵动着各利益主体的心。传统的“货币占有即所有权利流转规则在虚拟化的货币愈加成为主要流通物时备受质疑,针对当下社会中流通的“货币,应当构建出新的权利流转规则以明确货币归属,实现货币之权利保护。本文第一部分探讨“货币一词的内涵和外延,笔者认为“货币不仅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更是法律概念,一国法律规范中的“货币应当是由货币当局所发行的,具有法偿性为一国社会主体普遍接受可无障碍流通的。故纸币和银行存款是我国法律规范中的“货币。纸币和存款货币虽都是当今社会中流通的货币,但因为其形态不同,本质上亦有所差别,故笔者认为纸币与存款货币应当适用不同的权利流转规则。本文第二部分通过对纸币的形态、本质、对传统权利流转规则的意义与质疑的讨论,总结出纸币仍恒适用“占有即所有的权利流转规则。并且基于该权利流转规则,讨论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基于存款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以解决当存款人对存款银行还负有其他贷款债务或存款债权上还设有担保等双方之间存在多重的债权债务关系下,在破产程序对存款主体或存款银行的介入时,如何运用破产程序中的破产抵销权、撤销权、优先受偿权等权利以实现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多项债权以平衡各方的合法权益。存款货币区别于纸币,本文第三部分通过对存款货币本质的探究,认为存款货币作为无体动产具有返还原物的可能性,提出其权利流转规则应当建立在符合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理论逻辑下,综合考虑流转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权属之公示以及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的观点。在该权利流转规则下,以解决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例的对存款货币的代为占有和存款货币作为交易保证金这两种情况下,存款货币的占有人或所有人为破产程序介入时,双方如何利用破产抵销权、撤销权、取回权、优先受偿权等实现对存款货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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