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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中自由财产的立法完善研究

个人破产制度中自由财产的立法完善研究

作     者:彭慧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郭楠;潘志江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个人破产制度 自由财产制度 自由财产范围 生活必需品 

摘      要:自由财产在个人破产制度中承载着保障债务人破产后基本生活需求以及激励未来发展的重要功能,同时也是决定能否实现债权人公平分配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在立法上对自由财产予以合理明确与完善。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形成了地方立法和地方法院的并行探索模式。通过对各地自由财产的规定现状以及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对于自由财产的确立构建以及范围构成基本形成了共识,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自由财产的范围限制方式、具体财产类型的规定上存在不一致,自由财产的衡量标准有待细化等问题。本文内容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背景与现状,探寻构建自由财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分析。第二章主要界定自由财产的基本概念及特征,并对其大致的范围构成进行了明晰。自由财产作为免于分配清偿的特定财产,应具备双重影响性、暂时有限性、内容差异性三大特征,在范围上大体可以分为保障债务人及其家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财产、有利于债务人发展所需的财产以及专属于债务人人身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三大类。第三章着重介绍自由财产的理论基础并结合我国国情探讨了自由财产立法的必要性。自由财产主要存在债务人合作理论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债务宽恕与人道主义理论以及社会效用与整体利益追求三种理论,分别从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角度诠释了自由财产的正当性基础。而对于我国而言,自由财产是保护债务人人权的重要体现,通过自由财产的设置也可以减少我国社会救助压力,有利于社会经济效用增加,同时也能为个人营造积极有保障的市场经济环境,对其进行立法完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第四章则针对我国自由财产立法现状进行了检视。在并行探索模式下,首先各地对自由财产的范围限制方式存在差异,有采用价值限额方式的,也有采用“合理、“必要等表述进行限制的。其次自由财产的衡量标准较笼统,不利于自由财产的精准识别,如我国关于保障债务人及其扶养人基本生活的财产的认定上,存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两种价值衡量标准,除此之外还缺乏明确的时间衡量标准;在科技迅速发展并形成多业态、新业态的现代社会,职业工具的标准也有待完善;具有重大精神利益的财产在认定上不易于其他财产,因此也有必要明确衡量标准。最后一些特殊的具体财产能否纳入自由财产存在争议,如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所取得的财产即未来收入、养老金、人寿保险,并对其争议原因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五章从比较法的视角对域外自由财产进行了立法考察,主要包括自由财产的认定方式以及特殊财产的处理方式。本文将认定方式具体分为了仅以总体额度限制、财产类型与额度相结合以及仅对自由财产特定类型予以额度限制三种方式,并对三种方式进行了评析。其次便介绍了域外对特殊财产的不同处理方式,以期能为我国提供借鉴。第六章则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在汲取域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不足之处进行完善。先从宏观立法层面明确认定自由财产应遵循相对明确原则、适度保障原则、灵活机变原则,其次是微观层面的具体立法建议。首先,自由财产应以价值限额为中心,同时对不宜进行价值限额的特殊财产予以“合理、“必要的概括性限制,但对于自由财产的价值额度仍应具有总体的把握。其次在衡量标准上,保障债务人及其扶养人基本生活的财产应以“最低工资标准和“六个月作为价值与时间标准;对于职业工具的认定,应考虑债务人自身职业发展的需求性以及科学发展对职业环境和职业工具的影响,以本地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作为参考标准,符合频繁使用的时间特征与辅助性工具的实质特征,对于经济价值较大的职业工具应优先考虑以廉价替代品作为替换;具有重大精神利益的财产则可以结合时间、债务人的行为表现等标准进行综合认定。最后是关于特殊财产的处理方式,未来收入在个人破产中应承担激励债务人重新开始并进行资本启动的重要功能,对于未来收入中基于债务人自身劳动所取得的财产,应借鉴各国所采的折中做法将部分劳动收入纳入自由财产的范围。养老金则应分情形加以区分,对于尚未达到领取条件的养老金,基于契合自由财产增加社会效用的精神与我国养老金现行体系的实际国情的考量,应将其纳入自由财产,已达到领取条件的养老金,则应用于债务清偿。对于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引入“回赎机制,给予第三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即对于第三人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担保进行回赎的人寿保险可以作为债务人的自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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