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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为先行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及其限界

犯罪行为为先行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及其限界

作     者:杨春霞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郝川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先行行为 犯罪行为 转化犯 结果加重犯 

摘      要:关于犯罪行为能否成为先行行为,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理论上也有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的纷争。否定说和肯定说都过于极端,全然否认犯罪行为能够成为先行行为,会招致司法实践不可避免地产生人们难以接受的结论;完全肯定犯罪行为能够成为先行行为,会导致不作为犯罪范围过大。折衷说更具合理性,肯定犯罪行为能够成为先行行为,但有所限制。然而,折衷说对于犯罪行为缘何为先行行为的根据论证不足,以至于缺乏对于犯罪行为作为先行行为限定的原则,更谈不上具体的标准。不仅理论上仍有争议,实践中法官的处理规则极不统一。本文用案例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寻找实践中存在的不同立场,厘清支持和反对犯罪行为能够成为先行行为的各种观点,针对否定说和折衷说的争议焦点进行论证,为能够成为先行行为的犯罪行为找出限界。全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基本内容如下:针对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行为人不予救助,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形,实务界中存在不同的裁判。有法官认为对于犯罪行为引起的危险状态,被告人有义务予以救助,如果不救助则另成立不作为犯罪,与前罪数罪并罚。也有法官认为,被告人对此不具有救助义务,以前罪一罪定罪处罚即可。从法理上看,不能将犯罪行为排除在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之外。因为首先,先行行为的法律评价不影响犯罪行为成为先行行为;其次,犯罪行为为先行行为不会与中止犯冲突;最后,犯罪行为为先行行为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但是既要对行为作全面评价,又要避免重复评判,实现罪刑均衡,应对其范围进行限制。首先要对其前提条件做出限制;其次,在与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冲突时,必须限制犯罪行为为先行行为的适用;在犯罪行为作为先行行为的限制之外,总结犯罪行为能够成为先行行为的适用情形,同时解决其罪数问题:先前的犯罪与后续的不作为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包容关系时,择重罪处罚;先前的犯罪与后续的不作为犯罪侵害的法益为不同种法益时,以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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