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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研究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研究

作     者:文蓉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徐晨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核 审核机制 独立程序 事前审核 

摘      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导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实践中广泛存在。为了从源头上防范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现象的发生,除了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先后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制作出了明确要求和较为具体的规定构想,进而强化了文件的事前审查力度。尽管如此,学术界对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内涵、特征、法理基础等尚缺乏清晰统一的认识,加之自上而下的合法性审核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存在诸多问题有待回应。合法性审核机制在本质上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自我监督行为,它区别于非独立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要求,是一种独立的审核程序;是一种事前审核而非事后审查;内容上强调对文件形式合法性的审核而不包含合理性审核;审核意见会产生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对文件最终能否生效产生重要影响。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推动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施行,应当从法理角度明确合法性审核机制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性的必要价值,并通过引入行政自制理论有效回应对行政主体自我监督可行性的质疑。从理论建构到实践观照,围绕中央文件以及各省级政府相关立法实践,通过规范分析与对比研究,将合法性审核机制解构为审核主体、范围、基准、内容、程序、责任六重构成要素,并指出当前合法性审核机制存在审核主体中立性不足、审核范围界定不明、审核程序约束力不强、审核内容科学性欠缺、审核责任分配不清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合法性审核机制功能的发挥。因此,为推进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完善与成熟,应当以问题为导向,以理论为支撑,从提升合法性审核机制立法位阶,完善审核主体权限设置,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紧扣规范性文件概念与特征构建规范性文件识别标准,明确形式合法性审核基准,构设审核内容分类分级机制,完善审核程序与违法责任分配等方面提出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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