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视角下恶势力犯罪研究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路阳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黑恶势力犯罪因其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引起最高政策制定者部署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随着司法、执法机关深入开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学界积极跟进,围绕恶势力的概念、特征等从恶势力犯罪的认定以及量刑、恶势力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分等视角展开了研究。目前文献资料显示,学界对恶势力犯罪裁判关注度并不高,本文尝试通过对河南省2020年整个刑事案件审理年度的全部恶势力犯罪判决进行梳理、对比和分析,发现问题、难点,探求原因,拟出建议、对策。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恶势力犯罪的概述。首先对恶势力犯罪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然后笔者根据相关文件对恶势力的界定,分析、论述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同时区分恶势力犯罪与共同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便准确把握恶势力犯罪,为下文的研究恶势力犯罪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恶势力犯罪裁判样本情况分析及恶势力犯罪主要类型。为了解恶势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况,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选取河南省242份刑事裁判文书,并对样本文书分析、整理,然后从恶势力犯罪的认定结果、罪名分布、组织人数等五个方面进行归纳总结。另外根据样对本判决书的分析、统计,高利放贷、暴力催收、妨碍工程建设、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型等是恶势力犯罪的主要类型,笔者对以上几种类型予以简要分析。第三部分是司法实践处理恶势力犯罪存在的问题。根据相关统计数据以及对样本案例分析,笔者发现司法机关审理恶势力案件的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恶势力犯罪相关表述混乱,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恶势力的表述多种,较为混乱;二是司法机关存在拔高认定情况,即将一些普通的共同犯罪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或者将恶势力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三是恶势力量刑情节重复评价。我国刑事政策要求对恶势力从重处罚,恶势力是酌定量刑情节,但恶势力情节也可能在定罪环节被评价,由此导致对恶势力犯罪情节重复评价,造成量刑不当。第四部分是司法实践处理恶势力犯罪建议。针对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审理恶势力犯罪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禁止对恶势力刑事责任的重复评价,同时需要规范恶势力的表述。笔者提出将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作为形式特征,危害特征作为实质特征,恶势力犯罪认定应遵守从形式判断到实质判断的顺序,避免拔高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