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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

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

作     者:杨静怡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娄丙录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算法价格歧视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规制 

摘      要:数据技术更迭发展推动数字经济的蓬勃兴起,蚕食了传统经济的疆域。算法价格歧视作为数据技术和市场经济活动高度融合的产物,是经营者前期通过提供低价或免费的商品、服务换取用户数据,通过一定的算法,深度挖掘、分析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行为习惯等信息,对交易相对人进行画像分类,在交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的实施区别定价的行为。正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提到要以数据为关键要素构建数字中国。数据和算法技术毋庸置疑成为了新的核心生产要素,改变了原有的商业模式和竞争方式,价格歧视的竞争效果也因为数据和算法的加入变得更加复杂。虽然算法价格歧视存在数据滥用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交叉,但从本质和实施目的来看,算法价格歧视仍是经营者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定价手段,从而增加市场控制力,因此对于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实施算法价格歧视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的差别待遇,理应由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本文除了绪论、结语外,正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算法价格歧视的界定。对算法价格歧视、价格歧视、算法歧视三个相似概念进行辨析,从实施路径和特征两方面对算法价格歧视进一步的明晰,阐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整体福利以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规制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确有必要,通过对价格歧视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分析,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算法价格歧视应当由反垄断法规制。第二部分为算法价格歧视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成因。归纳总结了当今市场经济活动中已经出现的算法价格歧视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我们所熟知的“大数据杀熟、也有和行为歧视、搜索歧视相重合的“消费定级形式,以及线上购物所常见的“定向优惠券形式。继而,分析除了算法技术本身会存在歧视、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将本逐利的天然属性之外,国家对于新事物包容监管以及从消费者角度分析反歧视的成本高于被歧视的成本等原因,都会导致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出现甚至屡禁不止。第三部分为算法价格歧视的规制现状。梳理了国内外规制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法律法规,归纳分析基于既有反垄断规制框架和民事权利救济的美国模式、类似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的欧盟模式,以及当数据行为达到垄断地步时适用反垄断法的日本模式。综上,得出规制算法价格歧视应根据国情出发,坚持个案分析,但当行为达到垄断程度必然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第四部分为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困境。在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应当继续由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的认知基础上,从规制理念存在争议、违法认定标准仍有待改进、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尚待提高、以及司法层面的诉讼制度和追责机制有待完善等四个方面分析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困境。第五部分为算法价格歧视反垄断规制的完善建议。要在坚持科学审慎的反垄断法规制理念下,进一步明确算法价格歧视的认定标准,革新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提高反垄断监管能力,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竞争政策与大数据中心,培养高知识储备的反垄断执法人才队伍,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健全反垄断诉讼制度,给予私人诉讼救济优势,并完善追责机制,对于算法使用者和算法拥有者分别追责,从根源上解决算法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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