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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之概念诠释与可罚性分析

原因自由行为之概念诠释与可罚性分析

作     者:陈其东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黄旭巍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原因自由行为 构成要件模式 例外模式 控制说 

摘      要: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文是我国刑法中关于自招精神障碍人犯罪处罚的唯一规定。对比德、意、日等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这一条文显的那么单薄。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因醉酒、吸毒等自招精神障碍人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在法院审判的过程中,不区分醉酒的具体情形,一律认定行为人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完全忽视了病理性醉酒的存在。再者,对于因吸毒或服用麻醉药品等而陷入精神障碍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暂无加以处罚的明文规定,这使得法院在判决时常无法可依。面对这一情况,本文主张对德、意等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加以借鉴,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构建更为完备的处罚自招精神障碍人犯罪的法律体系。本文从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及现有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的诠释入手,主张对传统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加以限缩,认为原因自由行为主要存在于自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形之中。本文的思路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对传统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加以介绍,追寻原因自由行为这一颇具魅力的理论建构的前世今生。在对原因自由行为概念诠释的基础上,结合传统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批判者的观点的分析,本文归纳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存在的两大困境:其一,自陷心神丧失之悖论——如果行为人陷入完全无责的状态,他又怎么能够按照先前意志的支配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如果行为人能够依原因阶段的意志实施结果阶段的实行行为,那么行为人又怎么能够处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也即无责任能力之状态。其二,与责任主义原则,特别是与同时存在原则的冲突。对于困境之二,本文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与责任主义原则之冲突,其焦点在于与“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这一派生原则的冲突。这一冲突,主要原因在于同时存在这一原则对责任主义原则的派生是机械的派生。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与责任主义原则并无根本上的冲突。对于困境之一:“自陷心神丧失的悖论,笔者认为,这一悖论的出现,系现有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概念构造上未考虑司法现实所致,因此,可以通过对原因自由行为在概念上加以限缩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二,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可罚性加以分析。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问题,存在着诸多的“模式之争。其中最主要的争议,存在于构成要件模式与例外模式之间。笔者主张在理清原因自由行为概念的基础上,借鉴例外模式的思路,论证出基于“控制说的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理论模式。第三,本文对外国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立法例加以简要的介绍,主张借鉴德、意刑事立法,对我国刑法中关于自招精神障碍人犯罪的立法加以完善。诚然,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相对于整个刑法学理论体系而言,只是一个很小的研究领域。但是,考虑到该理论与实行行为论、责任论、间接正犯论、因果关系论等一系列犯罪论中相关理论的关系,对于这一理论领域的探究,对于笔者来说,可谓举步维艰。由于能力所限,本文仅浅尝辄止,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与可罚性做简要论述。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中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不作为犯等艰深问题,尚未涉及。诚期冀本文的思路,能对该领域的研究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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