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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抗诉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抗诉问题研究

作     者:许梦静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姚显森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认罪认罚从宽 二审抗诉 滥用上诉权 二审抗诉考评 

摘      要: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抗诉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备配套制度。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认罪认罚二审抗诉标准和启动条件做出明确规定。鉴此,有必要从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抗诉的多重价值出发,根据该类案件二审抗诉的不同类型,全面考察该类抗诉的实践困境,在客观认识该类抗诉制度缺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政策与国情,探寻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抗诉制度的完善路径。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抗诉具有多重价值。该类抗诉的实体公正价值主要体现在纠正裁判实体错误、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刚性效果和统一法律适用及发展等方面。该类抗诉的程序公正价值主要包括有利于权力制衡、救济被追诉人权利等两方面。该类案件的司法效益价值主要表现为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平衡。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抗诉具有两种类型。一是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型抗诉。主要针对那些被追诉人企图恶意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形。因其不同于不认罪认罚案件而言,对于违背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诉的案件,应当让此类案件的被追诉人付出程序和实体的双重代价,从而加强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刚性;二是认罪认罚案件无上诉型抗诉。主要针对检察机关的合理量刑建议不被采纳、一审判决后又出现新事实、新证据情况,或者其他错误等情况,检察机关为了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及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树立司法公信力而应当提出的抗诉。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抗诉实践存在诸多困境及制度缺陷。实践中的困境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不抗诉、检察机关对撤回抗诉作法不一、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请求支持抗诉率低、被害人请求抗诉权利落实困难、重实体轻程序削弱抗诉动力等方面。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抗诉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抗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二审抗诉程序制度不健全、二审抗诉考评制度不合理等方面。其中二审抗诉规定模糊导致了抗诉标准不明、阻碍程序启动和实践不具有可操作性;二审抗诉程序制度不健全导致了上下级检察机关沟通不畅、抗诉权威性受阻等问题;二审抗诉考评制度不合理打击了检察官二审抗诉的积极性,影响了二审抗诉的职能。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抗诉制度具有多重完善路径。第一,通过理清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提起抗诉的条件,以此来明确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抗诉的标准。第二,建立案件同步审查制度、抗诉前指导制度、定期交流办案经验制度规范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抗诉程序。第三,给予被害人复议权、改革抗诉请求答复方式、延长抗诉请求期限保障被害人的权利。第四,通过建立案件质量评价管理体系、改革检察官的内部奖惩机制、完善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进而优化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抗诉的考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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