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程序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曲冬梅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认缴制登上我国资本制度的舞台。认缴制的实行,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投资热情。但与此同时,难以避免股东借助出资期限等约定自由来逃避出资义务,加之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及救济举措,给债权人的利益乃至整个市场秩序带来风险,造成股东出资自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关系的失衡。为缓解彼此的紧张关系,引发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在非破产情形下关于出资是否适用加速到期的争议。为更好解决争议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从相关法律规制入手,明确我国目前仅允许在公司破产、解散情形下对未届期股东的出资适用加速到期制度,却没有关于“非破产加速的规定。通过分析《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等争议条文可知,由于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条件缺乏统一解释,导致不同学者对此理解存在分歧,引发了“肯定说、“否定说及“折衷说的观点之争,这也反映出目前我国法律规制层面的模糊之态。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供的新思路及《公司法(修订草案)》指出的导向可知,对该问题我国仍持以审慎态度,即原则上不支持非破产程序下加速到期的适用,同时也在通过立法等方式逐步填补制度漏洞。通过统计、整理近三年来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现,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台后,支持加速到期适用的案件数量在逐渐增加,其本质上也反映出加速到期的适用需要明确的规制依据。梳理案件的“本院认为部分可知,实务界对于加速到期的适用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判断障碍、对债权人或股东的权益保护位次不同等司法困境,笔者试图通过分析上述困境以探求解决路径。针对上述现状,笔者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坚持以股东出资不适用加速到期为基本原则,首先要尊重公司自治,维护市场秩序及公司的稳定。其次,通过立法等方式严格规制法条中的争议表述及法定适用情形,避免类推或扩大解释。同时,亦应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破产制度、限制股东出资期限等有关债权人的保护规则。基于我国国情及现状,构建加速到期制度的替代机制——催缴机制,并明确制度的责任主体、适用情形、程序设计及责任认定。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通过对现有规则、制度的完善及替代机制的构建,以最大程度实现对股东权益及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破解“非破产加速的争议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