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领域中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研究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伍春艳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停止侵害请求权是一项被广泛运用于专利侵权领域的救济手段。它是法律规定中的首要救济权利,也是专利权人十分有效的谈判筹码,可以使得侵权人的利益受到实质性的影响。本文对专利领域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限进行了研究。第一章对停止侵害请求权及其限制进行了概念和性质的辨析。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因为将专利权视为准物权,用物权的思维来思考专利权,导致出现停止侵害责任有“当然适用的现象。但从权利性质、立法目的等方面分析,两者都具有差异。所以,本文得出在专利领域中不能适用当然停止的结论。第二章对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进行了实证研究。笔者基于总结归纳了当前司法实践中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适用因素考虑等问题。通过案例也总结了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在我国的一些适用困境。具体内容为:(1)法条表述过于概括,给予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此,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标准不统一;(2)我国没有就限制停止侵害请求的适用程序作出规定。实务中法院基本上是主动适用。此适用模式违背了法院的被动原则,也加重了法院的工作量,减轻被告的举证责任。(3)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法院在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时还可能有其他因素的考量,但是法条并没有规定。本文针对案例中常见的几种考量因素单独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笔者发现我国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的不足和可完善之处,应切实抓住主要矛盾,解决停止侵害请求权适用问题。第三章采用了比较研究法对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进行分析。主要分析了美国的禁令否决制度,德国请求权限制制度和日本的容忍限度论制度。通过比较分析,为我国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完善提供了一些有益思路。第四章对我国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提出的完善建议。基于之前三章的分析,笔者提出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1)完善立法模式,采用一般+列举式的立法模式进行立法;(2)增加前置调解程序,发挥法院在纠纷中的调解作用;(3)明确适用条件,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外,增设专利权滥用和双方利益严重失衡;(4)明确替代措施的法律性质,并给予统一的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