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的软法规制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杨士林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全面依法治国的落实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和公众对政府公共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但是,随着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逐步拓展,也导致了行政主体行政裁量权力的扩张。虽然说,必要的行政裁量是政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但同时过度的权力扩张也带来了负面效应,为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行为符合法治政府建设根本宗旨,应从多个方面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裁量的合理规制。首先行政裁量的硬法规制,是规制行政裁量行为的基础和根本的保障,且硬法规制确实具有权威性强、稳定性高等优点,但受到现实中法律适用不当以及行政主体在行政裁量时要遭遇各种个案现实因素等原因的影响,在适用硬法规制中有时会出现“规制失灵的问题。此时,国内学者敏锐注意到了不具有直接国家强制力的软法在规制行政裁量中可能具有的重要作用。其实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转型带来治理工具、治理模式乃至观念、体制、机制等全方位的转变,我们也不能忽视大量软法被适用去规制行政裁量并起到一定规制作用的事实。因此,本文探讨行政裁量的软法规制具有一定的意义,无论是法治政府的建设还是行政裁量的规制,应该对软法规制有所研究,这对规制行政裁量,进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在尊重行政裁量硬法规制的前提下,去探讨行政裁量软法规制的独特性以及与硬法规制的协调互补关系。行政裁量的硬法规制是规制其权力运行的基石,行政主体通过严格的、多层次的法律责任和执法体系来确保行政裁量任务的实现,因此说行政裁量的硬法规制在很多情景下是软法规制能够发挥作用的后盾,即行政主体在行政裁量过程中,如果不遵从软法规制,除了要承担软法规制规定的责任后果外,很可能受到更严厉的硬法规制的惩罚。即便如此,行政裁量的软法规制也具有其独立价值,其精神内核上的宽容性与手段上的灵活性,对于完善行政裁量规制,实现行政裁量善治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行政裁量的有效规制,不仅要通过具有直接国家强制力的硬法规制进行,而且还要依靠大量具有间接国家强制力的软法规制去完善。国家和政府对行政裁量的规制要做到硬法规制和软法规制的优势互补,形成规制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