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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注册制下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IPO注册制下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作     者:李俞娴 

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彭虹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IPO 注册制 证券虚假陈述 发行人 中介机构 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损害赔偿责任分配 

摘      要:信息披露制度是注册制的核心,虚假陈述作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典型性的违法行为,需要通过其发挥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功能进行有效规制,进而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然而在当前,虚假陈述的相关责任认定与责任分配困境是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制度面临着的难题。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责任分配息息相关,且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在经过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之后,在梳理总结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相应典型案件的基础上,着重对于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重大性标准不明确、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赔偿的损害赔偿范围考虑不全以及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赔偿的计算不准确等焦点问题进行比较法视野的论证与分析。并从两个路径提出了完善IPO注册制背景下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的对策与建议:一方面,需要对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方式进行完善。具体包括强调立法理念,由倾斜性保护走向平衡保护;明确证券虚假陈述相关重大性认定,即二元化标准;限定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范围;精确证券虚假陈述损失数额的计算;改良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的救济程序等。另一方面,需要对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赔偿责任的分配进行完善,具体体现在证券发行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追究上,对“首恶的追责应当进一步强化;在证券服务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上,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要进行区分;在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之间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划分上,专业能力与职责范围应当作为边界,“归位尽责的监管和裁判理念也应当进一步进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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