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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解释问题研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解释问题研究

作     者:时丽丽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迟德强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统一解释 国际条约解释资源 

摘      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公约》)于1988年生效,目前已有94个国家加入,从普及率上看《销售公约》似乎是成功的,但从实践来看,《销售公约》距离实现国际销售法的统一适用的目标还很遥远。因为正如所有的法律一样,《销售公约》也需要解释,但《销售公约》没有配套的解释文件,条约文本中也未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方法,致使各缔约国的解释者在解释《销售公约》时多运用国内法和解释国内法的方法对《销售公约》进行解释,进而导致了缔约国之间的解释冲突和裁判冲突,这严重影响了《销售公约》的适用和国际贸易发展。在《销售公约》生效后的三十多年中,对如何实现《销售公约》统一解释的问题的相关学术研究从未停止。本文在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研究并回答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章,统一解释概述。本章回答了三个问题:一是统一解释的界定,在中外学者提出的统一解释的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所主张的统一解释的概念,并主张“统一的内容不是给各条文一个固定的、一致的解释,而是统一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标准。二是统一解释的必要性,提出了《销售公约》由于自身用语的模糊性、文本翻译的问题、对部分问题未作规定、“归国趋势和“外向趋势四个导致《销售公约》需要统一解释的理由。三是统一解释是否具有实现的可能性,主张无法实现严格的统一,但能够实现功能性的统一,即能够提高适用《销售公约》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统一。第二章,统一解释必须要坚持的规则——对《销售公约》第7条的理解。分析了第7条第1款规定的解释《销售公约》的三个原则:“国际性质、“促进适用的统一、“诚信,以及作为《销售公约》补缺条款的第7条第2款,提出了第7条仅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性并未给《销售公约》提供具体解释方法的观点。并探讨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与《销售公约》第7条的关系,主张二者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第三章,统一解释可以利用的资源。主张包含《销售公约》的一般原则、立法历史、外国判例、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学者著述、国内法共计六种资源是《销售公约》统一解释可以利用的资源,并具体阐述了各资源可以作为统一解释资源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适用各资源的注意事项、各资源具体包括的内容以及获取各资源的途径等。第四章,灵活运用多种资源实现统一解释。主张《销售公约》的“国际性质以及通过单一资源不具有实现《销售公约》统一解释的可能性,要求应当灵活运用多种资源实现统一解释。其次,对本文主张的“灵活进行了界定,并主张通过灵活方式实现统一解释应当有必要的限制,提出了三点限制性条件。再次,探讨了多种解释资源之间的位阶,认为六种资源的适用顺序上应当依次是;《销售公约》的一般原则、立法历史、外国判例、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学者著述、国内法;并探讨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方法在解释《销售公约》中的位阶。最后,提出了三点检验解释结果准确性的方法:(1)利用下一位阶解释资源的解释结果进行验证,(2)利用宽泛的《销售公约》一般原则如意思自治、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对解释的结果进行验证,(3)利用《销售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检验解释结果的准确性。第五章,如何在缔约国推广统一解释方法。提出了四点举措:推广《销售公约》数据库、建立全球性《销售公约》信息交流平台、通过教育从根本上改变解释者的思维、提高缔约国对《销售公约》统一解释问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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