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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立宪改革中的资政院研究

清末立宪改革中的资政院研究

作     者:于溪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孙季萍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主      题:清末立宪改革 资政院 立宪派 立宪思潮 

摘      要:1907年在国际国内复杂形势及时人设立议院的呼声之下,清廷决定设立资政院作为“上下议院之基础,这是议会政治在近代中国的首次尝试。但出于对改革的矛盾心态,清廷并不打算使资政院发挥“议会基础的作用,因此在制度设计和实际运行过程中对资政院加以限制。在制度设计方面,议员为资政院的主要构成人员。资政院议员分为民选议员与钦选议员两大类,《资政院选举章程》通过对两者产生方式、出身背景的规定,明确了不同阶层和利益代表者在资政院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资政院院章》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资政院的运行规则已具议会形态。不过,这些法律文件并未赋予资政院完整的立法权,资政院同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仍有质的差别。实践方面,资政院在其存续期间共召开两次常年会。第一次常年会通过了包括速开国会案、弹劾军机大臣案、《大清新刑律》案等对立宪有推动意义的议案。议员们在常会期间表现活跃,但在救亡图存迫切心理支配下的一些激进之举,令清廷感到权力受到威胁,因而极力阻碍议案落实,这使得部分立宪派议员心灰意冷,投身革命。第二次常年会恰值辛亥革命爆发,为拉拢立宪派,清廷对资政院的态度有所转变。在此期间资政院通过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获得制宪权,成为真正议会机构。但为时已晚,最终资政院的使命随着清廷灭亡而宣告终结。兼具开创性与保守性,是清末资政院身处特殊历史背景之下所具有的必然特征。作为中国近代议会政治的开端,资政院为中国早期政党的萌芽提供了条件,同时也扩大了政治参与,使得一部分立宪派人士可以借此议政,推动立宪。但作为一项失败的改革措施,资政院的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又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局限,这种局限不仅源于中国近代社会政治、经济现实,源于清廷的控制,也源于议员自身的局限性和国人对于议会政治的理解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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