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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孤证”运用问题研究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孤证”运用问题研究

作     者:杨天生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昌盛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孤证 被害人陈述 孤证不能定案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摘      要: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具有特殊的证据构造,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在案证据易形成“孤证,若严格适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易导致案件追诉失败。“孤证不能定案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项潜规则,为理论与实务界所普遍接受,缺乏对其系统深入的理论性反思。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司法证明困难的背景下,反映出刻板的“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已难以满足此类案件的司法审判需要。为此,本文意在重新审视“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与了解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补强证据规则发展的启示,提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也可以运用“孤证定案的论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围绕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孤证问题的基本内涵进行阐述。本文以强奸与猥亵儿童案件为研究样本,对“未成年人与“儿童不作明确区分。“孤证并非指案件中只有一个证据,而是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上只有一个实质证据,“不能定案是指不能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其中,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犯罪事实是否为被告人所为。因此,“孤证不能定案是指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上只有一个实质证据,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二部分围绕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孤证问题的现状展开分析。其一,“孤证问题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案件多为熟人作案且作案地点较为隐蔽;二是多数案件报案不及时,导致办案机关难以收集证据;三是部分案件被告人不认罪。其二,“孤证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精确性不高;二是易受成年亲属干扰;三是收集程序不当。其三,“孤证的证明效果也有不同,实践中存在“孤证定案与“孤证不定案两种处理方式。第三部分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孤证不能定案的检视展开论述。首先,“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形成是由其自身诉讼价值、法律制度、有罪证据供给能力、诉讼观念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具有的价值使得在一般案件中原则上应坚持规则的适用。其次,介绍英美法系补强证据规则的发展,其在性侵儿童案件领域基本废除补强证据规则的做法可为我国解决这类案件的司法证明难题提供思路。最后,“孤证不能定案规则过度适用也会产生一些荒谬的结果,不利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追诉,从而提倡在这类案件中可以运用“孤证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第四部分论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孤证的运用。首先,从“孤证的适用标准上看,如果案件其他证据具有收集的现实可行性,则重点审查办案机关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若存在,则不能松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反之,可运用“孤证定案。其次,从“孤证的收集上看,应当在专门的场所由专业人员询问被害人,询问过程中应当注意方式与方法。最后,在“孤证的审查判断上,合法性判断注重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资格、询问方法、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审查。真实性判断主要从案发过程是否自然、陈述是否符合年龄认知、是否存在陷害可能性以及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有证据支持等方面进行审查。第五部分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孤证运用的配套完善措施。首先,应当实现法庭的严格证明程序,细化庭审举证、保障庭审质证、强化庭审认证。其次,应当优化上诉审查标准,上诉法院在审查“孤证适用标准的前提下,重点应当以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否错误或者不合理地运用逻辑与经验法则为审查标准。再次,应当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法官应将情理分析纳入裁判文书之中,并公开心证。同时,完善司法责任制,使法官敢于根据自由心证原则对“孤证案件作出独立裁判。最后,针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问题,可建立被害人的社会调查制度与引入专家证人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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