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辅助驾驶人的警示及责任后果 ——以L2、L3级自动驾驶汽车为研究对象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鹏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8[工学] 082304[工学-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080204[工学-车辆工程] 0802[工学-机械工程] 0823[工学-交通运输工程]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和5G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自动驾驶汽车分为L0—L5六个级别,本文研究对象为正在市场实际流通的L2、L3级自动驾驶汽车,此二类自动驾驶汽车不能完全独立驾驶,需要在探测到险情时警示辅助驾驶人进行接管。L2、L3级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涉及自动驾驶汽车自身警示是否合理,还涉及到汽车制造商与辅助驾驶人的相关义务。L2、L3级自动驾驶汽车警示功能的合理性标准可参照相关行业规定与国家标准,辅以“不合理危险标准加以判定,但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是否可以免除产品责任,则应参照行业最高技术标准。L2、L3级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具有完全说明产品使用注意事项与维护系统后期运行的义务,辅助驾驶人则需要承担道路警觉与及时接管汽车的义务。本文将着重分析自动驾驶汽车在人机交互阶段发生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在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汽车制造商的产品责任的基础上,分类进行相关责任分配的探讨。